南通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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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通市 生态红线区域保护 规划 南通市人民政府 二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南通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编制组织机构 ( 1) 南通市测绘院有限公司 组 长:黄向阳 副 组 长:袁春东 王 柳 成 员:朱燕燕 金 莉 杨健健 童秀梅 沈书铭 王晓利 才震宁 ( 2) 南通市环境保护局 组 长:谢晓军 副 组 长:孙国林 成 员:万 华 蔡佳辰 i 目 录 1 总 则 . . .1 1.1 规划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 1 1.3 规划原则 . . .1 1.4 规划 范围 及 目标 . . .2 2 区域分类 . .3 3 分级分类管控措施 . .4 4 生态红线区 规划 . . .

2、6 4.1 自然保护区 . . . . .6 4.1.1 启东 长江口 (北支 )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 . . .6 4.2 风景名胜区 . . .8 4.2.1 南通 濠河风景名胜区 . . . .8 4.2.2 石港风景区 . . . .8 4.2.3 南通滨海园区海洋旅游度假区 . . . .8 4.2.4 水绘园 风景区 . . . .8 4.2.5 龙游湖 风景区 . . . .8 4.2.6 江海风景名胜区 . . . .8 4.3 森林公园 . .10 4.3.1 南通狼山省级森林公园 . . . 10 4.4 湿地公园 . .12 4.4.1 老洪 港湿地公园 . .12 4.5

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 . . .14 4.5.1 老洪港应急水源保护区 . . . 14 4.5.2 长江 洪港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 . 14 4.5.3 长江 狼山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 . 14 4.5.4 长江李港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 . 14 4.5.5 南通 滨海园区 平原水库 水源保护区 . 14 4.5.6 新通扬运河 (海安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 . 15 4.5.7 如海运河如城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 . 15 4.5.8 长江长青沙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 . .15 4.5.9 长青沙 应急 水源保护区 . . . . .15 4.5.1

4、0 海门长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 . .15 4.5.11 启东市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 16 4.6 海洋特别保护区 19 4.6.1 江苏小洋口国家级海洋公园 . 19 4.6.2 蛎岈山牡蛎礁海洋特别保护区 . 19 4.7 重要湿地 . . . 21 4.7.1 长江 (通州区 )重要湿地 . . . . .21 4.7.2 海安县 里下河重要湿地 . . . . .21 4.7.3 如东县如泰运河入海河口重要湿地 . . . . 21 4.7.4 如东沿海重要湿地 . . . . .21 4.7.5 长江 (海门市 )重要湿地 . . . . .21 4.7.6 启东沿海重

5、要湿地 . . . . .21 4.8 清水通道维护区 . 24 4.8.1 九圩港 河 清水通道维护区 . . . .24 4.8.2 通吕运河清水通道维护区 . . . .24 4.8.3 通启运河清水通道维护区 . . . .24 4.8.4 遥望港 河 清水通道维护区 . . . .24 4.8.5 新通扬 -通榆运河清水通道维护区 . . . 24 4.8.6 焦港河清水通道维护区 . . . . .24 4.8.7 如海运河 (如皋市 )清水通道维护区 24 ii 4.8.8 如泰运河清水通道维护区 . . . .24 4.8.9 拉马河清水通道维护区 . . . . .25 4.

6、8.10 立新河清水通道维护区 . . . . .25 4.8.11 四贯河 清水通道维护区 . . . . .25 4.8.12 海门河清水通道维护区 . . . 25 4.8.13 十八匡河 清水通道维护区 . . . 25 4.8.14 三余竖河清水通道 维护区 . . . 25 4.8.15 新三和港河清水通道维护区 . . . 25 4.8.16 蒿枝港河清水通道维护区 . . . 25 4.8.17 头兴港河清水通道维护区 . . . 26 4.9 生态公益林 .31 4.9.1 南通 滨海园区 沿海生态公益林 . . .31 4.9.2 如东县 沿海生态公益林 .31 4.9.3

7、 海门市 沿江堤防生态公益林 .31 4.9.4 海门市 沿海堤防生态公益林 . .31 4.10 特殊 物种保护 区 .33 4.10.1 东社 特殊物种保护区 . .33 4.10.2 大公镇 蚕桑种质资源保护区 . .33 4.10.3 李堡镇 蚕桑种质资源保护区 . .33 4.10.4 雅周镇 蚕桑种质资源保护区 . .33 4.10.5 刀鲚国家级水产 种质资源 保护区 . .33 4.10.6 如皋 特殊物种保护区 . .34 4.10.7 长青沙 特殊物种保护区 . .34 4.10.8 柴湾 特殊物种保护区 . .34 4.10.9 如城 (东陈 )特殊物种保护区 .34 4

8、.10.10 如东大竹蛏、西施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34 4.10.11 如东县 特殊物种保护区 . .35 4.10.12 海门市 特殊物种保护区 . . . .35 5 规划实施保障建设 . . . . 38 5.1 生态红线区 规划、建设 的保障措施 . . 38 5.1.1 区域政策 . 38 5.1.2 法律法规 . 38 5.1.3 规划体系 . 38 5.1.4 绩效考核与评价制度 . 38 5.1.5 宣传教育 . 38 5.2 组织保障 . . . . 38 5.2.1 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 38 5.2.2 县 (市、区 )人民政府的职责 . 38 5.3 实施方案

9、 . . . 39 6 附图集 注 :南通市生态红线区域在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 护规划(南通部分)划定范围的 基础上,增加了 龙游湖风景区、 拉马河清水通道维护区、立新河清水通道维护区、东社 特殊物种保护区 、 如皋 特殊物种保护区 、长青沙 特殊物种保护区 、柴湾 特殊物种保护区 、如城(东陈 )特殊物种保护区 、 如东县 特殊物种保护区 、海门市 特殊物种保护区 10 个生态红线区域 ,在文本中以下划线标注。 1 1 总则 1.1 规划目的 生态红线 保护区指在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防止和减轻自然灾害,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和保护价值,在维护区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等方面有重要作用,依照规

10、定程序划定,有明确界线,需要实施严 格保护的自然地域。为贯彻落实国家 和 江苏省对 生态红线 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要求,南通市在 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苏政发 2013113号 )基础上,编制了 南通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 1、根据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提出南通市 生态红线保护区域, 优化空间开发结构,促进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 2、根据市区域生态系统结构、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布规律,提出南通市 生态红线 保护区类型及主导生态服务功能。 3、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提出南通市 生态红线 保护区名录 、范围。 4、根据各类 生态

11、红线 保护区的主导生态服务功能, 划定 一级管控区 和 二级管控区 , 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保护 要求 。 进而, 在 南通 市逐步形成功能定位清晰、发展导向明确、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结构 , 指导全市产业合理布局、资源有序开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宜居美丽南通。 1.2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

12、胜区条例。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12)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13) 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 (14)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15)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16)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 (17)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18)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19)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条例。 (20) 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 (22)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 (23) 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24) 南通市城市总体规划

13、 (2011-2020)。 (25) 南通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 2020年 )。 (26) 南通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27)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划。 1.3 规划原则 贯彻科学发展观,树立生态文明理 念,运用生态学原理,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协调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认识区域生态系统结构、过程及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布规律的基础上,划分 生态红线 保护区,明确对保障全市生态安全有重要意义的区域,以指导生态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 ,调整空间开发秩序,优化生产力布局,守住生态红线,推动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健康发展。 1

14、、 统筹发展、重视协调的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和自然和谐为主线,着眼于区域未来的可持续发展,遵循自然客2 观规律和经济发展规律,坚持 生态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 。 2、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 从市域实际出发,根据其资源与生态环境特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科学合理规划,提出符合当地实际的总量控制目标和产业环保准入条件。 3、注重衔接、准确合理的原则 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在注重与上一级规划相协调的同时,做好 与市、县及部门相关规划 尤其是 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的衔接工作 , 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4、控管结合、强化措施的原则 既划定范围,更要强化保护;既要

15、考虑控制生态红线,更要针对不同的保护目标,同步制定生态保护措施,以利于区划在区域生态保护中发挥 更大的作用。 5、明确事权、共同推进的原则 生态红线区 的建设事关各级政府和部门,需要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通力合作,要推动建立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 生态红线 区建设和管理的协调机制。 1.4 规划 范围及 目标 规划范围为南通市全境,总面积 8001km2。 规划期限与本行政区 城市总体规划 相一致 ,到 2020年 。 规划基准年为 2012年。 近期目标 (2013年 ): 初步建立起有利于 生态红线 保护区保护和建设的管理体系、考核制度、生态补偿体制,全面限制有损于 生态红线区 区保护的项目建设,

16、遏制部分 生态红线区 的生态退化趋势。以 一级管控 区 为重点,逐步进行生态修复,自然保护区 一级管控区 得到有效保护。 中期目标 (2014 2016年 ): 完善 生态红线 保护区的管理体系、考核制度、生态补偿体制,全面开展 生态红线区 的生态恢复建设。 远期目标 (2017 2020年 ): 生态红线 保护区的生态系统基本处于健康、稳定发展状态,区域生态环境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3 2 区域分类 根据南通自然地理特征和生态环境现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本规划将南通市具有 生态红线保护 区域分为 10种类型。 (1) 自然保护区

17、 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2) 风景名胜区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3) 森林公园 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4) 湿地公园 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 、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5)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8、指为保护水源洁净,在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源地等集中式饮用水源一定范围划定的水域和陆域,需要加以特别保护的区域。 (6) 海洋特别保护区 指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 要求,需要 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 (7) 重要湿地 指在调节气候、降解污染、涵养水源、调蓄洪水、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流、湖泊 、沼泽、沿海滩涂和水库等湿地生态系统。 (8) 清水通道维护区 指具有重要水源输送和水质保护功能的河流、运河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予以保护的区域。 (9) 生态公益林 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

19、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10) 特殊物种保护区 指具有特殊生物生产功能和种质资源保护功能的 区域 。 4 3 分级分类管控措施 生态红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 。一级管控区是生态红线的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实行差别化的管控措施,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在对生态红线区域进行分级管理的基础上,按 10种不同类型实施分类管理。若同一生态红线区域兼具 2种以上类别,按最严格的要求落实监管措施。本规划没有明确的管控措施按

20、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 自然保护区 ( 1)保护分区。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为一级管控区,实验区为二级管控区;未做总体规划或未进行功能分区的,全部为一级管控区。 (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

21、,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2) 风景名胜区 ( 1)保护分区。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核心景区为一级管控 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禁止乱扔垃圾;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风景名胜区内 已建的设施, 由当地 人民政府进行清理,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凡属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

22、然风貌,严重妨碍 游览活动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逐步迁出;迁出前,不得扩建、新建设施。 (3) 森林公园 ( 1)保护分区。 森林公园中划定的生态保护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 (4) 湿地公园 ( 1)保护分区。 湿地公园内生态系统良好

23、,规划为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的区域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商品性采伐林木;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5)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1)保护分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为一级管控区,二级保护区 为二级管控区。准保护区也可划为二级管控区。 (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排

24、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5 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 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设置排污口;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

25、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6) 海洋特别保护区 ( 1)保护分区。 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珍稀濒危物种自然分布区、典型生态 系统集中分布区和其他生态敏感脆弱区或生态修复区,以及特殊海洋生态景观、历史文化遗迹、独特地质地貌景观等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狩猎、采拾鸟卵;砍伐红树林、采挖珊瑚和破坏珊瑚礁;炸鱼、毒鱼、电鱼;直接向海

26、域排放污染物;擅自采集、加工、销售野生动植物及矿物质制品;移动、污损和破坏海洋特别保护区设施。 (7) 重要湿地 ( 1)保护分区。 重要湿地内生态系统良好、野生生物繁殖区及栖息地等生物多样性富集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挖砂、取土、开矿;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 生动物;引进外来物种;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8)

27、清水通道维护区 ( 1)保护分区。 清水通道维护区划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 (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 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未经许可禁止下列活动:排放污水、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从事网箱、网围渔业养殖;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新建、扩建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设施和项目,已建成的设施和项目,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 沿岸港口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复的规划进行,污染防治、风险防范、事故应急等环保措施必须达到相关要求。 (9) 生态公益林 ( 1)保护分区。 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中的天然林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 2) 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砍柴、采脂和狩猎;挖砂、取土和开山采石;野外用火;修建坟墓;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物;其他破坏生态公益林资源的行为。 (10)特殊 物种保护区 ( 1)保护分区。 特殊 物种保护区 为二级管控区。 ( 2)管控措施。 特殊物种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土壤、水体造成污染的项目;严格控制外界污染物和污染水源的流入;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对种质资源造成损害;严格控制外来物种的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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