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宜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 目 录 1 总则 . 1 1.1 编制目的 . 1 1.2 编制依据 . 1 1.3 适用范围 . 1 1.4 工作原则 . 1 1.5 事件分级 . 2 2 组织指挥体系 . 2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 2 2.2 县(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 3 2.3 现场指挥机构 . 3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 3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 4 3.2 预警 . 4 3.2.1 预警分级 . 4 3.2.2 预警信息发布 . 5 3.2.3 预警行动 . 5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 6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 6 3.3.1 报告时限
2、与程序 . 6 3.3.2 报告分类 . 7 3.3.3 信息通报与报告 . 8 4 应急响应 . 8 4.1 响应分级 . 8 4.2 响应措施 . 8 3 4.2.1 现场污染处置 . 9 4.2.2 转移安置人员 . 9 4.2.3 医学救援 . 10 4.2.4 应急监测 . 10 4.2.5 安全防护 . 10 4.2.6 市场监管和调控 . 11 4.2.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 11 4.2.8 维护社会稳定 . 11 4.3 响应终止 . 11 5 后期工作 . 12 5.1 损害评估 . 12 5.2 事件调查 . 12 5.3 善后处置 . 12 6 应急保障 . 12
3、6.1 队伍保障 . 12 6.2 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 . 13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 13 6.4 技术保障 . 14 6.5 宣传教育 . 14 6.6 应急培训、演练 . 14 7 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 14 7.1 加强风险排查 . 14 7.2 加强预案管理 . 15 7.3 加强风险评估 . 15 7.4 加强日常监管 . 15 7.5 加强应急联动 . 15 7.6 加快平台建设 . 15 8 奖惩 . 16 4 8.1 表彰 . 16 8.2 责任追究 . 16 9 附则 . 17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 17 9.2 预案解释 . 17 9.3 实施时间
4、 . 17 附件 1 . 1 附件 2 . 3 一、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 3 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 3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 4 四、应急工作组构成与职责 . 8 附件 3 . 11 1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宜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工作职责,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5、预案宜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及有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宜宾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宜宾市环境安全的环境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宜宾市辐射事故应急
6、预案( 2016 年)等有关规定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宜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7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开展,不包括在本预案范围内。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2 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 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 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
7、织体系由市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工作组、专家组、县(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图 1 宜宾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宜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导预防与应对工作。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故 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和宣传报道组等8个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职能职责见附件 2) 宜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3 副指挥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市委
8、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政府应急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 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外侨局、市国资委、市畜牧水产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纪委(监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安监局、市民航管理处、市气象局、宜宾海事局、宜宾市地方海事局、市蜀南竹海管理局、国网宜宾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宜宾分公司、中国移动宜宾分公司、中国联通宜宾分公司、宜宾火车站、宜宾军分区、武警宜宾市支队、武警宜宾市消防支
9、队、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应急管 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渔业、林业、气象、卫生等专业,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2.2 县(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牵头应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2.3 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人 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现场
10、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 挥。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完善环境安全监测体系,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建城管、水务、农业、卫生计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信息共享,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辖区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 情况时,要立即报告
11、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等级。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布红色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橙色预警。 情况比较紧 急,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对市域江河干流可能造成污染,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较
12、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黄色预警。 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蓝色预警。 预警级别标准环境保护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3.2.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发布。环保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13、,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3.2.3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 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 3)应急准备。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开展应急监测,随
14、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及时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落实;作好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 ( 4)舆论引导。及时 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6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有权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15、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先期处置, 遏制事态发展,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
16、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 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3.1 报告时限与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半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电话报告, 1小时内书面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