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6 - 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 规范我市地价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厦门 经济特区 土地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出让用地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包括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限制性出让)土地、划拨用地改为完全出让用地土地出让金计算;划拨用地、使用集体土地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算;租赁用地土地租金的计算。 第三条 出让酒店用地、 营利性医疗教育用地 、 经营 性公用设施产业用地、 工业用地、自用办公楼用地时,应明确办理整体产权,经批准转让、
2、抵押时应整体转让、整体抵押。 第四条 软件及研发用地基准地价仅适用于政府批准的专业园区内,有明确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自持软件及研发用地应办理整体产权,整体转让、整体抵押。 第五条 居住 用途地上层数大于 7 层(含 7 层)经规划批准底层作为房屋架空层且不计容部分、建筑物底层廊道、避难层、结构(技术)转换层(扣除核心筒和公共设备用房等应分摊的共- 17 - 有建筑面积),不得改变规划设计功能、不得占用、不得出租、不得作为营业性场所,免收土地出让金或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给业主,也不确权给土地受让人。 第六条 鼓励地下空间开发,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简
3、称结建地下工程)建设的地下车库(位)出售或转让免收土地出让金。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属于土地受让人不作为商品房出售的 地下建筑物,免收土地出让金,如涉及转让的,经批准后,应按批准时的市场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地下空间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房产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涉及地价事项。市国土房产部门应制定审批细则和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 重大业务集体会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八条 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等土地费用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国土房产部门负责具体征收(计收并通知缴款)。 第二章 基准地价修正值 第九条 基准地价是指在厦门市辖
4、区范围 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居住 、办公、 酒店、营利性医疗教育、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软件及研发、 工- 18 - 业 分别评估确定某一期日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按照基准地价计算宗地地价时,应结合影响宗地地价的主要因素进行修正。 基准 地价修正系数包括容积率修正系数、商业楼层修正系数、自持物业修正系数、 商业繁华 度 修正系数、鹭江道修正系数、 轨道修正系数、 临海临湖修正系数、临路修正系数 、 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 基准地价修正值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各用途相关基准地价修正系数的乘积。 第十条 容积率修正系数用于 居住 、办公、酒店、营
5、利性医疗教育、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软件及研发用地、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修正。 (一) 居住 、办公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 1.容积率 1.4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 2/容积率 2.1.4容积率 3.0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 -0.26667容积率 1.8 3.3.0容积率 12.0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 -0.02222容积率 1.06666 4.容积率 12.0 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 0.80 - 19 - (二)酒店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 1.容积率 1.4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 -1.7478容积率 3.8739 2.1.4容积率 3.0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 -0.26667容积率 1.8 3.3.0容积
6、率 12.0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 -0.03333容积率 1.09999 4.容积率 12.0 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 0.70 (三 )营利性医疗教育 用地 容积率修正系数 1.教育用地、养老用地 容积率 2.0 时:容积率修正系数 -0.5容积率 +2 2.0 容积率 3.0时 : 容积率修正系数 1 容积率 3.0 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按酒店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计算 2.医疗 项目 用地 容积率 2.0 时:容积率修正系数 2/容积率 2.0 容积率 3.0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 1 容积率 3.0 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按酒店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计算 (四)工业、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软件及研发用
7、地容积率修正系数 - 20 - 1.通用厂房、 仓库、 物流(运输型)、软件及研发用地 当 容积率 1.5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 1 当容积率 1.5时 : 容积率修正系数 1(容积率 1.5) 40 2.专用厂房、会展、大型演艺娱乐 、体育设施 用地 当容积率 1 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 1( 1容积率) 40 当容积率 1 时 : 容积率修正系数 1 3.堆场、 港口、码头 用地 容积率修正系数 1 第十一条 商业 楼层修正系数用于商业用途 不同楼层 的基准地价修正。 楼 层 地下 半地下 一层 二层 三层以上 修正系数 0.5 0.7 1 0.7 0.6 第十 二 条 商业繁华 度 修正系数
8、用于城镇土地 区域及级别中商业特别繁华地段,临下列路段宗地的商业用途基准地价修正。 - 21 - 土地区域 及级别 路段 修正系数 A1 鼓浪屿轮渡码头 龙头路 龙头路街心公园 龙头路菜市场东侧 鼓浪屿轮渡码头 1.2 B1 中山路(东至思明南路,西至鹭江道) 1.25 中山路(东至新华路,西至思明南路) 思明南路(北至思明东路,南至镇海路段) 鹭江道(北至轮渡汽车站,南至中山路) 1.1 C1 禾祥西路(东至禾祥商城,西至白鹭洲路段) 湖滨西路(南至厦禾路,北至禾祥西路段) 湖滨南路(东至白鹭洲路,西至天湖路段) 1.1 H1 海富路(北至沧虹路,南至沧林路) 沧虹路(东至钟林路,西至海达路
9、沧翔路) 1.2 J1 集 石鼓路(北至集源路,南至集岑路段) 集源路(与石鼓路交叉段东西侧各 200 米范围内) 1.2 J1 杏 杏林东路(东至纺织路,西至杏林南路段) 新源路 碑头路(北至新兴路,南至碑头路) 1.1 T1 新三秀路(东至后炉街口,西至中山路段) 1.1 第十 三 条 自持物业修正系数 用于 需整体经营,不得分割转让的建筑物 的基准地价修正。 一、自持商业修正系数 自持商场规模 (平方米) 2 万 5 万 (含 5 万) 5 万 10 万 (含 10 万) 10 万以上 自持大型商业修正系数 0.9 0.85 0.8 二、自持软件及研发修正系数 自持软件及研发修正系数 0
10、.7 第十 四 条 鹭江道修正系数用于位于 B1级别范围内属鹭江 道东侧 100 米处至海岸线范围内的区域办公、酒店用途的基准地价- 22 - 修正。 鹭江道修正系数(办公) 1.8 鹭江道修正系数(酒店) 1.5 第十 五 条 轨道 修正系数用于轨道站点半径 500 米范围内 (含跨越 轨道站点半径 500 米以内、以外的 宗地 )的商业、办公、 居住 、酒店、营利性医疗教育用地 、 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用地、软件 及研发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 轨道修正系数 1.2 第十 六 条 临海临湖修正系数用于 居住 、办公、酒店、营利性医疗教育、软件及研发等用地临海洋、湖泊、水库及其沿岸的道路、公共绿地
11、的基准地价修正。 临海临湖修正系数 1.2 第十七条 临路修正系数用于以道路为界划分的土地区域及级别,因道路 两侧土地等级不同, 且拟出让地块位于较低土地等级区域 地块的基准地价修正。 临路修正系数(相邻最高土地等级基准地价土地所在土地等级基准地价) /(土地所在土地等级基准地价 2)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用于按不同用途实际使 用年限与法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折算。 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实际土地使用年限 /法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 23 - 第三章 出让用地 第 十九 条 协议出让(限制性出让)土地 是指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政府出台的相关产业政策规定,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
12、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协议出让(限制性出让) 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修正值且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含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确定 。 第二十条 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底价 、起叫价、起始价,应当实行集体决策,结合政府产业政策、土地开发成本、基准地价修正值、周边已成交项目的价格等因素确定。 第 二十一 条 同一宗地有多种用途的,分别按不同用途计算土地出让金。 商业、办公、 居住 、酒店、营利性医疗教育用地按楼面价计算,工业、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用地、软件及研发用地按地面价计算。 第 二十二
13、 条 宗地跨越两个及两个以上土地等级区域,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算地块所在级别宗地土地出让金。 第二 十 三条 单建式地上车库(位)、商业及 居住 配套的地上车库(位)土地出让金,按办公用途的土地出让金计算。其 他用途配套的地上车库(位)土地出让金,按宗地内土地主要用途的- 24 - 土地出让金计算。 第二 十 四条 半地下商业、办公、 居住 、酒店、营利性医疗教育用地、车库(位),规划主管部门按全计容计算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上一层相应用途计算。 半地下商业、办公、 居住 、酒店、营利性医疗教育用地、车库(位),规划主管部门按半计容计算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上一层相应用途土地出让金的 7
14、0计收。 半地下车库(位)不计容的,免征土地出让金。 半地下工业、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用地、软件及研发用地,按规划确认的计容面积综合宗地容积率修正系数 一并计算,不再单独测算半地下部分土地出让金。 第二 十五 条 地下商业土地出让金按地上相应楼层商业土地出让金的 50计收。 地下办公、居住 、酒店、营利性医疗教育用地 , 土地出让金按地上相应用途土地出让金的 50计收。 地下工业、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用地、软件及研发用地免收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六条 已出让宗地经批准土地使用年限起止时间发生变化的,应按市场价补足地价差。 第二十七条 已供地的港口、码头、物流和软件及研发等用地,因原供地时以工业用地标
15、准测算地价,转让、抵押时按原工业用地价值转让、抵押;经用地单位申请土 地用途变更为相对应的经- 25 - 营性公用设施产业用地、软件及研发用地的,应按新旧用途市场价差并不低于工业及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用地、软件及研发用地的基准地价差补缴地价差额。 第二十八条 已出让宗地土地用途经批准变更的,以受理办理用地手续时政府颁布的基准地价作为判断标准,若变更后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小于或等于变更前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则免收土地出让金;若变更后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大于变更前土 地用途基准地价,属于协议出让(限制性出让)的项目,按新旧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补缴地价差;属于完全出让项目,应按新旧土地用途的市场价补缴地价差,且不得低于新旧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差。土地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 划拨用地 第二十九条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 项目,土地使用者 应按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管理规定 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以下简称配套费),其他土地取得成本以及按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由土地使用者自行负责。使用政府储 备土地的,应与土地储备机构结算土地储备成本。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