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业务手册 昆明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日发布 (编办规定 一个 统一日期)YWSC-1100151000 I 目 录 前 言(必填) . - 1 - 一、受理范围 . - 1 - 二、办理依据 . - 1 - 三、实施机关 . - 1 - 四、许可人员(必填) . - 1 - 五、许可条件(必填) . - 2 -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 - 2 - 六、申请材料(必填) . - 2 - 七、许可时限(必填) . - 3 - 八、许可收费(必填) . - 3 - 九、许可证件(必填) . - 3 - 十、 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可选填) . - 3 - (一)
2、共同许可(可选填) . - 3 -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共同许可事项。 . - 3 - (二 )前置许可(可选填) . - 3 - 十一、中介服务(可选填) . - 3 - 十二、指定培训(可选填) . - 3 - 十三、资质资格(可 选填) . - 3 - 十四、许可办理 . - 4 - (三)受理 . - 4 - (四)审查 . - 4 - (五)决定(必填) . - 5 - (六)证件制作与送达(必填) . - 5 - (七)决定公开(必填) . - 5 - (八)中止许可或终止许可(可选填) . - 5 - (九)许可服务 . - 5 - 十五、监督检查 . - 6 - (一)通则(必填)
3、 . - 6 - (二)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查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可选填) - 6 - (三)年检(可选填) . - 6 - II (四)诚信档案(可选填) . - 6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行政许可事项无建立诚信档案事项。 . - 6 - (五)分类监管(可选填) . - 6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行政许可事项无分类监管事项。 . - 6 - (六)结果处理(可选) . - 6 - 十六、投诉举报(必填) . - 6 - 附件 . - 7 - 附件 1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 . - 8 - 附件 2.相关文书、表单及下载 . - 9 - - 1 - 前 言 本
4、业务手册 由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提出并归口。 本业务手册 起草单位: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劳动力市场管理处。 本业务手册 主要起草人: 张金 、周建明。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内地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提供材料有误 或者不全,或者有效证件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的剩余有效期少于
5、1 年 。 二、办理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26 号) 、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劳社办 2005 132 号) 全部条款。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 昆明就业服务网 ( http: /)下载。 三、实施机关 各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 定机构。各县(市、区)级劳动就业服务 局,受委托组织,受 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办理 该 行政许可事项 。 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昆明 市 劳动就业服务局 ,受委托组织
6、,受 昆明 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办理工商登记机构是云南省、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 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市级用人单位)该 行政许可事项。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人员 - 2 - 从事本项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的资格要求,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法律、业务等方面规定的条件及资格限制; b) 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 能,并接受过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 c)其他应具备的特殊要求。 五、 许可条件 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 (一)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
7、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年龄 18 至 60 周岁 (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 周岁 );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
8、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 1.不 符合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 2.提供材料有误或者不全,或者有效证件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的剩余有效期少于 1 年 。 3.健康证明具体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或者体检报告,其他健康证明不予认可。 六 、申请材料 - 3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申请材料目录 : 表 1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或子项名称)申请材料目录 序
9、 号 材料 名称 材料 形式 份 数 其他 要求 1 营业执照副本 原件(核验)收复印件 1份 (1) 复印件应选用 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 (2)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 (3)照片为 近期两张 2寸白底彩 照。 (4)证件剩余有效期 1年以上 。 (5)健康证明具体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或者体检报告。 (6) 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 2 劳动合同 原件(核验)收复印件 1份 3 照片 原件(收取) 2份 4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或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原件
10、(核验)收复印件 1 份 5 健 康证明 复印件(收取) 1 份 6 台湾、香港、澳门人 员就业申请表 原件(收取) 1 份 七、 许可时限 申请时限: 工作日工作时段 提交申请。 受理时限: 工作日工作时段即时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10 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3 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许可证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 无书面许可证件。 十、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一)共同许可 本行政许可事项 无 共同许可 事项 。 (二)前置许可 本行政许可事项 无 前置许可事项 。 十一、 中介服务 本行政许可事项 无 中介服务事项 。 十二、 指定培训 本行政许可事项 无
11、制定培训事项 。 十三、 资质资格 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 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持有相- 4 - 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四、 许可办理 (一) 通则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证件制作与送达、 决定公开 等环节。 (二) 申请 1.通则 用人单位窗口提交申请。 2.申请接收 服务机构窗口接收申请。 3.登记 服务机构窗口 登记 。 4.收件凭证 (必填) 服务机构窗口 口头告知收件,无书面 收件凭证 。 (三) 受理 1.通则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行政许 可事项 实行 服务机构窗口 受理 。 2.受理审核 服务
12、 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立即对照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进行审核, 现场即时 给出审核意见。 3.补正材料 经审核,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时,经办人 口头 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并要求申请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4.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材料目录的,予以受理。窗口接收的应在受理之日由经办人 口头告知申请人 。 (四) 审查 1.通则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 实行申请现场审查 ,无书面审查结果材料 。 - 5 - 2.审查方式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 实
13、行申请现场审查,无书面审查结果材料 。 (五) 决定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 实行申请现场审查完毕 作出 口头告知决定,无书面决定材料 。 (六) 证件制作与送达 1.通则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 实行现场证件制作与送达 。 2.证件制作 对许可通过的单位, 为其办理相关人员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 3.证件送达 申请人申请办理的 相关人员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现场送达 。 4.归档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行政许可 事项 的 档案实行分类归档。 (七) 决定公开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 行政许可事项 属于 经授权可以由受理人当场进行审查和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14、,受理人可当场作出 口头告知 许可决定 ,无书面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 中止许可或终止许可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 行政许可事项 属于 经授权可以由受理人当场进行审查和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受理人可当场作出 口头告知中止许可或终止 许可决定 ,无书面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 许可服务 1.基本要求 办理服务窗口 要符合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规范要求。 2.预约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 行政许 可事项 无预约服务,即到即办。 3.许可咨询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 行政许可事项 咨询服务包括: ( 1)窗口咨询。 各县(市、区)级劳动就业服务 局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省级、- 6 -
15、市级用人单位在 昆明市民航路 229 号 。 ( 2)电话咨询。 以各县(市、区)级劳动就业服务 局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公开信息为准 ; 省级、市级用人单位的可咨询 0871-63362136。 ( 3)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 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 ;通讯地址: 昆明 市 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 8 号楼 217 室 ; 邮政编码: 650500。 4.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 受理其申请件的 县(市、区)级劳动就业服务 局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服务电话查询,省级、市级用人单位的可通过服务电话 0871-63353827 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十五、 监督检查 (一) 通则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
16、业 行政许可事项 实行事 后 监管,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事项。 (二)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查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 行政许可事项 无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查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事项。 (三) 年检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 行政许可事项 无年检 事项 。 (四) 诚信档案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 行政许可事项 无建立诚信档案事项。 (五) 分类监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 行政许可事项 无 分类监管 事项。 (六) 结果处理 对 用人单位出现违反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的,依据该规定进行 处理 。 十六、 投诉举报 电话投诉: 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 0871-63362136;昆明市劳动监察支队087163351116。 信函投诉: 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 ;通讯地址: 昆明 市 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 8 号楼 217 室 ; 邮政编码: 650500。 - 7 - 行政复议的部门: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点:昆明 市 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 8 号楼 3 楼 ;咨询电话: 0871-63331166。 附件 附件 1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 2相关文书、表单及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