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宝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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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楚宝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旧城区改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号)、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380号 )、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234号)等相关规定,江汉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楚宝片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楚宝片旧城改建项目已列入 2016年武汉市“三旧” (棚户区 )改造计划及房屋征收计划(武政办 2016 2号)、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江发改文 20164 号),于 2016年 4 月 11日 取得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规划意见。 为依法保障被征

2、收人合法权益,积极 推进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规定, 现将楚宝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楚宝片旧城改建项目 (二)征收范围: 南至中山大道, 北至民主一街,东至前进四路,西至前进二路 (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 武汉市江汉区城区改造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武汉市崇安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五)征收签约期限: 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 布之日起6 个月内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六)征收范围内房屋摸底调查概况 1、被征收户数 3316 户; 2 2、被征收房屋总建筑

3、面积约 19.66万 平方米 (具体数据均以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户数和实际面积为准 ) 。 二、房屋征收补偿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380号 ) (三)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234号) (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 的通知( 建房 2011 77号)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认定办法 被征收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屋性质、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等,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

4、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四、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协商方式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进 行,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征求意见表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计、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协商选定结果。 3 被征收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采取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人数应当不少于被征收人总数的三分之二,半数以上参

5、与投票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投票确定。 采取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公开进行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确定结果。 五、评估时点 被征收 房屋的价值, 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 关于印发 的通知( 建房 2011 77 号)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或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市级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

6、员会申请鉴定。 六、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供以下两种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二、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和条件可选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征收公有住宅房屋, 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 可先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进行房改, 房改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给予相应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方式 4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总额房屋补偿费 +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 +签约期内签约的住宅房屋购

7、房奖励费 +住宅房屋 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费 +其他补偿(补助)费 1、房屋补偿费: 房屋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 2、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 为鼓励被征收人签约搬迁,对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予以奖励。凡在征收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 60天(含60 天)内签约,被征收房屋按奖励金额每平方米 1000 元标准计算,签约奖励金额不足 4 万元的补足 4 万元,奖励金额超过4万元的按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计算金额给予奖励;凡在 61 120天(含 120天)内签约,被征收房屋按奖励金额每平方米 700元标准计算,签约奖励金 额不足 3 万元的补足 3 万元,奖励金额超过 3

8、万元的按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计算金额给予奖励;凡超过 120天至签约期限内签约,被征收房屋按奖励金额每平方米500元标准计算,签约奖励金额不足 2 万元的补足 2 万元,奖励金额超过 2万元的按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计算金额给予奖励。 3、签约期内签约的住宅房屋购房奖励费: ( 1)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自购房源的(不选择本项目提供房源),按房屋补偿费的 8%给予购房奖励。 ( 2)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选择本项目提供房源的,按房屋补偿费的 6%给予购房奖励。 5 ( 3)被征收人购房奖 励费不足 5 万元的补足 5 万元。 4、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增

9、加房屋补偿费的 20%作为货币补偿的补助。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费房屋补偿费 20% 5、其他补偿( 补 助)费: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附属设施补偿费、装修补偿费、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补偿费、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的经营性补助费、困难补助费、小户型困难补助费均参照本方案第八条相关标准执行。 6、保底补偿 : 征收个人住宅或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 30 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 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 30 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公有

10、房屋承租人。 7、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签约期内签约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本项目提供以下四处房源作为购房指标,原则上一户限选一套。 ( 1)湘龙鑫城: 建设单位为武汉湘龙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建筑面积在 85.09 124.06平方米之间(房源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均价 3600元 /平方米(最终以房屋管理部门批复的一房一价价格为准),该处房源为现房,由被征收人按照一房一价表的价格购买。该处房源仅供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 30平方米以下(含 3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 6 (2)地铁常青城 :建设单位为武汉地铁地产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东西湖区金银潭大

11、道 43 号常青车辆段,建筑面积49.68-128.7平方米(房源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均价为 7580元 /平方米(最终以房屋管理部门批复的一房一价价格为准),项目交房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由被征收人按照一房一价表的价格购买。 (3)恒达盘龙湾 :建设单位为武汉恒达房屋开发装 饰工程有限公司,位于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内,北临腾龙大道,西临巨龙大道,毗邻奥特莱斯,为一线湖景住宅,建筑面积 85-118平方米(房源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均价为 5608元/平方米(最终以房屋管理部门批复的一房一价价格为准),交房时间为 2017年 12月 31日 ,由被征收人按照

12、一房一价表的价格购买。该处房源仅供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 30 平方米以下(含 3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 ( 4)江汉人家限价安置房: 建设单位是武汉恒江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兴业路与姑嫂树路交汇处,建筑面积约在 71 82平方米 (房源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建筑规划方案及配套设施以规划部门审批为准),房屋销售均价限价为 8500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按照一房一价表的价格购买。 8、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资格的被征收人,可按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程序及规定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协助被征收人办理相关手续。 9、凡不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

13、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租赁关系终止,给予其被征收房屋价值 90%的补偿,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 10%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 补偿协议。 7 (二)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 被征收人不享受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费,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总额 =房屋补偿费 +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 +签约期内签约的住宅房屋购房奖励费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补助费 +其他补偿(补助)费 1、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 房屋补偿费 、 按期

14、签约搬迁奖励费 、 签约期内签约的住宅房屋购房奖励费 标准均参照货币补偿方式的相关标准执行。 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补助费 :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给予建筑面积补助。 9 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 18层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 10%; 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 18 层及以上建筑,建筑面积补助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 12%。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补助费产权调换房屋单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10%或 12%) 3、其他补偿(补助)费 :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附属设施补偿费、装修补偿费、未登

15、记建筑与构筑物补偿费、住宅 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的经营性补助费、困难补助费均参照本方案第八条相关标准执行。 4、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签约期内签约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本项目提供以下两处产权调换房源, 本着先签约、先搬迁、先8 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根据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源。 ( 1)远洋心汉口御峰: 建设单位为 远洋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 位于常青路与发展大道交汇处(天时大厦对面),建筑面积在 76.99-96.53 平方米之间(房源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均价 10300 元 /平方米(最终以房屋管理部门批复的一房一价价格为准),交房时间为 2018年 12月 30日,由被征收

16、人按照一房一价表的价格购买。 ( 2)江汉人家限价安置房: 建设单位是武汉恒江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兴业路与姑嫂树路交汇处,建筑面积约在 71 82平方米(房源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建筑规划方案及配套设施以规划部门审批为准),房屋销售均价限价为 8500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按照一房一价表的价格购买。 5、凡不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 七、非住宅房屋征收 与补偿 (一)征收非住宅房屋,由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房屋证载用途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综合价格

17、,房屋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不明确或者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规划部门审批为准。 (三)对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予以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奖励标准参照住宅房屋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标准执行。 9 (四)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装修补偿费、附属设施补偿费、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补偿费等其他补偿(补助)费,均参照本方案第八条相关标 准执行。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设备搬迁、安装补偿,由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予以补偿。属于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装修补偿费、附属

18、设施补偿费、设备补偿费、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补偿费等其他补偿费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给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非住宅房屋的其他补偿(补助)费超过本方案第八条相关标准的,可以提请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五)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不享受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费。 (六)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 5%的补偿。属于公有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 5%的,可以提请依法选定的房地产

19、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 3年的效益情况、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 6 个月计算。 (七)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以货币方式补偿,租赁关系终止,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 被征收房屋价值 70%的补偿、被征10 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 30%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八、其他补偿(补助)费 (一)搬迁补偿费 征收住宅房屋,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每户 1000元标准给予房屋搬迁补偿。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

20、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计算,每户不足 1000元的补足 1000元。 1、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 承租人一次性支付 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2、对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以下方式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选择远洋心汉口御峰的给予 2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 选择 江汉人家限价安置房 的给予 2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 超过产权调换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按照增加 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附属设施补偿费 1、独电表 480 元 /块,分电表 100 元 /块,三相电表补偿按原始凭据; 2、独水表 240元 /块,分水表 80元 /块,独地水表凭报装缴费单为补偿凭据; 3、 住宅电话 308 元 /部; 4、有线电视迁移费 280 元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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