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说明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放宽工商登记条件,为企业提供便利的名称核准服务,我局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一、主要修订内容原办法共47条,修订删除了2条,保留了37条,对8条进行了修改调整,新增加了3条。修订后共计48条。主要是:(1) 取消了企业法人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限定条件。即对原办法第十二条进行了修改。 (二)删除了企业应当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的规定。即删除第三十六条。(3) 删除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投资额和投资比例”一项的具体规定。即对原办法第二十三条进行了修改。(四)调整了企业名称中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或者省略行业的核准条件。即对原办法第十八条进行了修改。(五)调整了注销企业名称的锁定时间和企业名称不予核准的情形。即将原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了修改。 (六)增加了企业在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的相关规定。即增加第二十一条。 (七)增加了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