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管理,规范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第二条 质检机构经考核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第三条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本市范围内质检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委托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审查机构)负责质检机构考核的技术审查工作。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质检机构的考核。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第五条 申请考核的质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单位授权证明,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三)具有满足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所需要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