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5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工作,根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第三条 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协调小组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日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地区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审核和管理工作,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四条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举办的面向各地区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