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票据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类票据使用,有效治理乱收费,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票据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各类票据的领购、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三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以及其他非经营性机构的收费行为,均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学校财务处制发的票据。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票据包括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甘肃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以及学校批准,财务处监制的定额票据。第五条 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的具体使用范围是:(一) 各类学生学费、住宿费、考试费;(二) 经政府批准的其他收费项目。第六条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主要用于学校向中央财政上缴教育收费收入。第七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具体使用范围是:(一) 暂收款项。由各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