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 政 部 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现发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民 政 部 部 长 李学举国家档案局局长 毛福民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第三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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