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点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针对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或者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若干重要领域或者科学前沿取得突破。重点项目应当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的原则,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有效利用国家和部门科学研究基地的条件,积极开展实质性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重点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第四条 重点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项目指南制定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基金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