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修改对照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阴影部分为删去内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黑体部分为修改内容)(下划线为新增部分内容)依据新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事故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以下不再单列)1 总 则1 总 则1.1编制目的1.1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超出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处置能力,或者跨地(州、市)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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