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委党校学位授权点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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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 材料汇编 目 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1 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 - 5 -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学位授权点自 我评估 办法 . 9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 工作方案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3 学术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相关材料 . - 9 - MPA 专业学位授权点 专项 评估相关材料 . 61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专家评审意见表 . 80 - 1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学位 2014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

2、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 2020 年),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 2013 1 号),保证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14 年 1 月 29 日 - 2 - 附件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依

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位授权点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第三条学位授 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每 6 年进行一轮,获得学位授权满 6 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须进行合格评估。 第四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每一轮评估的前 5 年为自我评估阶段,最后 1 年为随机抽评阶段。 第五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重点评估研

4、究生教育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六条博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 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的全面检查,着眼于发现问题,办出特色,持续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开展国际评估或专业资格认证。 第八条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统筹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自主确定评估方式。基本程序是: (一)制定自我评估实施方案,提出本单位自我评估的基本要求。 (二)学位授权点在总结分析的基础

5、上,按照本单 位自我评估基本要求组织自我评估材料。 (三)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专业学位授权点评议专家应有部分行业专家。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提出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结果。自我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五)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自我评估结果,结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自身发展情况,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有关办法申请放弃或调整部分学位授权点。 - 3 - (六)学位授予单位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按抽评部门的要求撰写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并在指 定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是在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的

6、基础上,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估。 (一)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抽评比例一般不低于 20%,覆盖所有学位授予单位。 (二)抽评材料主要是学位授予单位公开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从信息平台上直接调取。 (三)抽评采用通讯评议的方式进行,个别学位授权点可进行专家实地评估。 (四)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评议专家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专家;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评议 专家,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自行确定。评议实行本单位专家回避制。 (五)抽评专家根据抽评材料和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对学位授权点提出评议意见。评

7、议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条评估结果的认定。 (一)随机抽评的学位授权点按专家评议意见认定。即: 1/3(含 1/3)至 1/2(不含 1/2)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 1/2(含 1/2)以上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不合格学位授权点;其它学位授权点属于 合格学位授权点。 (二)未抽评的学位授权点按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结果认定。自我评估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合格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 (三)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按不合格学位授权点认定。 第十一条省级学

8、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分别做出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 5 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授权,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完成学位授予。 - 4 - 第十四条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学位授权满 3 年后,须接受专项合格评估。专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9、实施。评估结果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五条学位授予单位要保证自我评估材料的真实可信,对公开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学位授权点,将直接列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 第十六条各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和人员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对在评估活动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省级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5 - 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10、 学位 2014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 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 2014 4 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经研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决定于 2014 年 2019 年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1 2008 年以前(含 2008 年)获得授权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 2 2011 年以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基础增列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3 2011 年 2012 年按照学位授予和人

11、才培养学科目录( 2011 年)对应调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 4 2009 年以后批准的其它新增学位授权点(不含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其评估工作按项目批复文件执行)须进行专项评估。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评估安排 评估工作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其中 2014 年 2018 年为自我评估阶段, 2019 年为随机抽评阶段。 (一)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 1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的全面检查,着眼于发现问 题,办出特色,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评估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自主组织实施。 2学位授予单位参考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附件 1),研究制订本单位

12、评估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自我评估的组织机构、组织形式、评估方式、评估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等。评估工作方案应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前,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3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诊断式评估要求,统筹考虑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博士学位授权点和硕士学位授权点 ,合理确定评估方式。评估方式可以是国内同行专家评估、国际评估或质量认证等。 - 6 - 4自我评估的标准和内容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确定。评估标准要体现本单位的办学水平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评估内容要突出人才培养,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得

13、低于国家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5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自我评估结果,结合人才需求、学科条件和本单位发展目标,按照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相关规定,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或撤销学位授权点。 6学位授予单位在自我评估完成后,参照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按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 报告的要求,编写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填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和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应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前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7自我评估材料和专家评议意见由各学位授予单位归档保存,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工

14、作需要随时调取。 (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 1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获得博士学位授权的硕士学位授权点随机 抽评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2随机抽评以自我评估为基础,根据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从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人才培养两方面进行评价,以人才培养为重点。评价材料为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从学位授予单位直接调取自我评估材料。 3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的抽评结果和处理意见,请于 2019年 11 月 3

15、0 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4国务院学位委 员会办公室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在自我评估和随机抽评的基础上,撰写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发展报告。 三、结果处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分别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 7 - 附件 1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 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为指导学位授予单位做好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制订本指南。 一 、评估内容 自我评估是对本

16、单位学位授权点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检查,根据本单位的办学定位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从目标定位、研究方向、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资源配置、制度建设等方面,真实、准确考察学位授权点的目标达成度。 二、组织方式 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自我评估组织协调机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本单位学位授权点数量、学科结构和院系设置等情况,统筹规划评估工作,研究制订工作方案。评估工作方案应包括自我评估的组织机构、组织形式、评估方式、评估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等内容。 三、评估 方式 评估方式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可以是国内同行专家评估、国际评估或质量认证等。 1专家聘

17、请。学位授予单位根据自主确定的评估方式,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人数不少于 5 人。评估专家一般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应包括行业专家。开展国际评估,选聘专家应是本学科领域国际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的境外专家。 2专家沟通。学位授予单位应事先与评估专家进行充分沟通,向专家说明本单位的办学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评估目的、评估方式、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等,听取专家 对评估工作安排的意见。 3材料组织。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最终确定的评估安排和要求,组织自我评估材料。评估材料应提前发送专家,根据专家意见,补充完善自评材料。 4专家评估。评估专家通过听取总体汇报、与师生

18、和管理人员座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了解学位授权点基本情况。专家组经过充分讨论,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专家评议意见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从学位授权点建设的各个方面,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 8 - 议。 四、评估结果 学位授予单位根据专家评议意见确定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并根据评估结果,结合本单位发展规划,提 出学位授权点调整意见。 五改进提升方案 学位授予单位根据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结合评估专家意见,制定各学位授权点改进提升方案。改进提升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包括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六总结报告 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的撰写提纲和抽评要

19、素,编写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并在“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用于随机抽评。 七、其他 1合理安排评估进程。自我评估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根据学位授权点数量,统筹考虑评估工作安排。可采用先试点, 再逐步开展的方式,不断总结经验,改进评估办法,确保评估工作有序进行。 2确保评估取得实效。学位授予单位应加强评估过程管理,明确评估是手段、诊断是目的,重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评估走过场、形式化,确保自我评估达到预期目标。 3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学位授予单位要严明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保证自我评估公平公正。对违反评估纪律和材料作假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20、 - 9 -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重庆 行政学院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做好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 审核办法 等规定 ,结合 校(院) 实际,特制定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位授权点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第三条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 合格评估和专项评估。 其中, 合格评估 每 6 年进行一轮,获得学位授权满 6 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须进行合

21、格评估。专项评估每 3 年进行一轮,获得学位授权满 3 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 业学位授权点,均须进行专项评估。 第四条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 在校委 领导下, 由常务副 校院 长 负总责 ,分管副 校院 长 牵头, 校院 学位评定 委员会 负责 组织 实施 ,研究生部 ( 学科 建设办公室) 负责具体组织和 协调 工 作,各学位授权点工作小组负责具体 组织 实施,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配合。 各学位授权点工作小组与现有的一级、 二级学科 指导 小组 相对应 。 第五条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 校院 学位授权点的全面检查,着眼于发现问题,办出特色,持续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 第六条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的基本程序是: (一) 学科建设 办公室 根据 文件精神 ,结合实际, 制定自我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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