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以及监督抽查后处理等相关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省级监督抽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定监督抽查相关管理制度;编制省级监督抽查计划;配合完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组织的监督抽查任务;接受并处理企业对省级监督抽查结果的异议;汇总、分析并通报全省监督抽查信息;指导、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及各级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第三条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包括编制本辖区内的监督抽查计划;配合完成省局统一组织的监督抽查任务;负责本地区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按规定向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