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面向社会推行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为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实施办法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教师资格的性质及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者,方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在全国范围不受地域限制,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教师资格的丧失和撤销,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教师管理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有利于教师职业走向专业化;有利于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从根本上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形成多元化的教师培养制度;有利于形成高质量的教师储备队伍,为学校全面实施教师聘任制、形成竞争激励机制创造条件。二、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对象凡具备教师法规定学历,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未达到国家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