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2011年5月12日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简称上海物业协会。英文译名 THE TRADE ASSOCIATION OF SHANGHAI PROPERTY MANAGEMENT 。缩写为 TASPM 。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由本市物业管理企业和注册物业管理师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培育、发展上海市物业管理市场,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促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协会登记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同时接受上述两个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