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人文纪念园旗台等景观工程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JM-2017-11-10195 招 标 人: 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吉林省利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 11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3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 2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36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另册) . 37 第六章 图 纸(另册) . 38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39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40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资格后审) 项目编号: JM-2017-11-10195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长春
2、市殡葬服务中心人文纪念园旗台等景观工程 已由 上级主管部门 批准建设 , 招标人(项目业主)为 长 春市殡葬服务中心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名称: 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人文纪念园旗台等景观工程 2.2 招标范围: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全部内容,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2.3 建设地点: 长春市二道区四通路 155 号 2.4 工程质量: 符合国家及相关标准的合格工程 2.5 采 购预算 : 2070000 元 2.6 计划 工期: 90 天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 人须
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叁 级及以上 资质, 具有 有效的 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近三年具有类似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 3.2 投标 人 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 备 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否则按废标处理; 3.3 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需提供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近三年指: 2014、 2015、 2016); 3.4 拟派出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无在建工程,否则按废标处理 ;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3.6 外阜 企业 在
4、我省承揽工程应按吉建管 2016 1 号、吉建管 201550 号文件要求办理入籍备案,备案登记后方可参与投标 ; 3.7 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 3.8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 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4. 投标报名及 招标文件的获取 2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3 日 (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 时至
5、11 时,下午 1 时 30 分 至 4 时(北京时间,下同),到 吉林省利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 投标人报名时需持:企业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副本)(持有新版资质证书的投标人可提供与新版资质 证书副本同样大小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鲜章)的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效力等同) 、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名章)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项目经理无在建证明、 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提供由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开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包括投标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记录) 。持 以上证件原
6、件及复印件 加盖公章 一份 报名并购买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 500 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下同 )为 2017 年 12 月 12 日 9时 00分 ,地点 为 南关区平阳街与曙光路交汇平阳街 912 号同心大厦二楼 203 室 。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 每个标段的 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 在 中国政府采购网 、长春市政府采购网、 长春日报 上发 布 。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 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 地 址
7、: 长春市南关区西四道街 788 号 联系人: 于先生 电 话: 13596129652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利达工程项目管 理有限公司 地 址: 长春市南关区平泉路 12 号 214 室 联 系 人: 霍 娜 电 话: 0431-81121469 2017 年 11 月 17 日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 : 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 地 址: 长春市南关区西四道街 788号 联系人: 于先生 电 话: 13596129652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吉林省利达工程项目 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平泉路 12
8、号 214室 联 系 人:霍 娜 电 话: 0431-81121469 电子邮箱: 1.1.4 项目名称 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人文纪念园旗台等景观工程 招标项目编号 JM-2017-11-10195 1.1.5 建设地点 长春市二道区四通路 155号 l.2.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全部内容,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1.3.2 计划工期 90天 1.3.3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及相关标准的合格工程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 投标 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建筑工程施
9、工总承包叁 级及以上 资质, 具有 有效的 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近三年具有类似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 2、 投标 人 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 备 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社保证明,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否则按废标处理; 3、 拟派出的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无在建工程,否则按废标处理 ; 4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4、 财务要求:财务状况不亏损,应出具近三年( 2014、 2015、2016 年)财务审计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 5、 信誉要求: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
10、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 6、 履约历史:最近三年( 2014、 2015、 2016 年)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承诺书 ; 7、 外阜 企业 在我省承揽工程应按吉建管 2016 1 号、吉建管201550号文件要求办理入籍备案,备案登记后方可参与投标 ; 8、 提供由所在地 人民检察院开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包括投标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记录 9、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0、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
11、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无 ) 1.9.1 答疑会 不召开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 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开标 15 天 前投标 人将对招标文件不清楚的问题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 霍娜 电 话: 0431-81121469 电子邮箱: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前 15 天 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无 ) 分包金额要求: (无 )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无 ) 1.12 偏
12、离 不允许 允许 5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 等 2.2.1 投标人要求澄 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 加盖公章 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送至 招标代理机构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7 年 12 月 12 日 9 时 00 分 (北京时间)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小时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 24小时内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下列资质证明文件原件随
13、投标文件同时递交:(资质证明文件须单独密封,并在封套外注明内附资质证 明文件明细)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原件 ;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原件 (如新版资质证书的投标人可提供与新版资质证书副本同样大小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鲜章)的复印件) 3、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4、 企业 近 三 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证明 原件 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 ; 5、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 、 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及相关社保证明 原件 ; 6、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7、财务审计报告 原件 ( 2014年 2016年); 8、投标保证金回执 原件 ; 9、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证明 原件 (在有效期
14、内) ; 10、其他证明资料 原件。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之日后 90天(日 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30000元整。 收款人: 吉林省利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 0106 0110 0000 4474 开户行:吉林银行长春卫星支行 电话: 0431-81121469 投标人应于开标前 48小时提交,以到账时间为准。如开标前 一天遇有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 ,应在公休日、法定节假
15、日前一天交6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付到账。 注:投标保证金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单位须将转款单位转款凭证扫描件发送到招标代理机构邮箱中( ) ,投标文件中提供转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要求提交的,视为放弃投标,招标人将不接受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凭证上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 , 指 2014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6年 12月 31日止。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 , 指 2014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6年 12月
16、 31日止。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 , 指 2014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6年 12月 31日止。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电子版 U盘一份 ; 3.7.5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 的装订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不能采用活页装订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投标截止时间) 4.2.2 递交投
17、标文件地点 地点 : 南关区平阳街与曙光路交汇平阳街 912号同心大厦二楼203室 。 接收人: 吉林省利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递交截止时间: 2017年 12月 12日 9时 00分 (北京时间)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 止时间 地点: 南关区平阳街与曙光路交汇平阳街 912 号同心大厦二楼203 室 。 7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5.2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 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开标顺序: 按投标文件递交顺序进行。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 由 5 人 组成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招标
18、人和监督人在专家库按相应的专业随机抽取 5 人技术、经济专家 参加 。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 7.3 履约担保 不采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词语定义 10.1.1 类似项目 类似项 目是指:按招标文件要求 10.1.2 信誉要求 信誉要求 是指:按招标文件要求 10.2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 不设招标控制价 设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 2070000 元 ;超过招标控制价为无效报价。 10.3 “暗标”评审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不采用 10.4 投标文件电子版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
19、电子版 不要求 要求,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 整个投标书内容 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 1 份 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 U 盘 投标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 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 单位章,在封套上标记“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 10.5 付款方式 完成 50%,付 40%;完成 90%,付至 80%,评审完成,付至 95% 10.6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8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按照本须知第 5.1 款的规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招标人提交法
20、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10.7 中标公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10.8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9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 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
21、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10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 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2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
22、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3 招标人补充的共他内容 10.13.1 1、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时所配备的人员相符,如确需变更,应经招标人同意。如因变更发生的相应损失,按施 工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13.2 招标代理服务费: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 20021980 号文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发改办价格 2003857 号文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 2015299 号文件 的取费标准计费,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