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師績效評鑑連結教師升等、獎懲事宜說明會 人事室 報告事項報告人 江元秋主任98年 4 月 22 日,教師績效評鑑辦法,評鑑辦法第條:訂定義守大學教師績效評鑑辦法做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人事室連結規範,組織規程第23條(教評會設置辦法第13條第1款):本校設校、學院、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專(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等事項。組織規程第32條第3項(教師聘任辦法第13條第4項):本校教師長期聘任之辦法,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人事室連結規範,組織規程第32條第4項(教師聘任辦法第15條):本校教師之解聘、
2、停聘及不續聘,悉依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之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納入聘約,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送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其規定另定之。組織規程第32條第5項(教師聘任辦法第14條):教師不服前項解聘、停聘及不續聘者,應依本規程第24條規定辦理申訴事宜。本校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奬勵之重要參考,績效評鑑辦法另定之。,人事室連結規範,教評會設置辦法第16條:本校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認定,依各級教評會分級、分工一覽表規定程序辦理。惟教師違反本校聘任服務規則或
3、本校相關規定應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情事,顯不宜繼續任教,而系、院教評會未能適時處理者,經相關單位查證後,得由校長逕送校教評會審議。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17條: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律規定或本校規定顯然不合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校教評會對院教評會有類此情形者,亦同。,人事室連結規範,教評會設置辦法第18條:教師在未依法定程序核定解聘、停聘及不續聘前,校教評會認有必要時,得暫停其授課,由系所另派教師代理。教師績效評鑑辦法第1條之規定,人事室業於本校組織規程、教評會設置辦法及教師聘任辦法中有連結規範。,教師績效評鑑辦法,評鑑辦法第條:產假、育嬰假、留
4、職停薪或其他事項,得申請免接受評鑑。評鑑辦法第條:中央研究院院士、獲國際級或國家級以上學術獎項、現任或曾任本校校長及副校長、本校講座教授,免接受評鑑。,人事室連結規範,教師請假辦法第三條:四、娩假: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即將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且經醫療機構或偏遠地區未設醫療機構之醫師證明,確有需要請假者,得於分娩前申請娩假。但流產者,其流產假扣除已請
5、之娩假日數。,人事室連結規範,留職停薪辦法第3條:本校專任教職員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 一、依法應徵服兵役。 二、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 三、借調至其他機關(構)、學校任職。 四、因病須長期休養。 五、懷孕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六、本人或配偶之父母年邁或重大傷病急需侍奉。 七、配偶、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八、其他重大事由,經專案核准。,人事室連結規範,教師績效評鑑辦法第4條之規定,教師請假辦法對產假有規範、教職員工留職停薪辦法對育嬰假及留職停薪亦有規範。對上述人員申請免接受評鑑時,研發處得會人事室確認。教師績效評鑑辦法第5條之規定,研發處如認有需要,亦得會人事室確認。
6、,教師績效評鑑辦法,評鑑辦法第16條:兼任行政主管教師之績效評鑑,採用由人事室擬定並經校長核定之兼任行政主管教師評鑑表進行評鑑。,人事室連結規範,人事室業已依評鑑辦法擬定兼任行政主管教師評鑑表,並經校長核定實施。,教師績效評鑑辦法,評鑑辦法第17條:當學年排序結果等第為特優、優之教師,另依當年度年終獎金發放標準核給獎金。,年終獎金發放標準,依97年年終獎金發放標準及公告: 一、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績效(考核) 獎金部份,本年度績效(考核)獎金核發基數 為0.5月(15日)。 二、本年度教師依96學年及97學年教師評鑑核定 結果,依下列項目加發獎金: 1.核定特優者,加發3萬元獎金。 2
7、.核定優等者,加發2萬元獎金。,人事室連結規範,教師績效獎金部分,未來擬比照職員方式訂定加發及減發項目,作為核發年終獎金之依據。,教師績效評鑑辦法,評鑑辦法第18條:評定為未通過教師績效評鑑者,其處置方式如下: 一、續聘之聘期依本校教師聘任 辦法辦理 。,人事室連結規範,組織規程第32條第2項:各級教師之聘任採聘期制,初聘為一年並為試聘期,初聘期滿後須經新聘教師續聘評量通過始得續聘。第二學期聘任之教師於該學期結束即視為初聘期滿,但經系(所、班、中心)及院教評會決議有延長試聘之必要時,得配合學年度延長一年。初聘期滿並通過評量者,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但續聘後經教師評鑑未通過者,續
8、聘改為一年一聘。,人事室連結規範,教師聘任辦法第13條: 本校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初聘為一年並為試聘期,初聘期滿後須經新聘教師續聘評量通過始得續聘。第二學期聘任之教師於該學期結束即視為初聘期滿,但經系(所、班、中心)及院教評會決議有延長試聘之必要時,得配合學年度延長一年。 前項新聘教師續聘評量要點另訂經校教評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初聘期滿並通過評量者,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但續聘後經教師評鑑未通過者,續聘改為一年一聘。,人事室連結規範,評鑑辦法第18條第1款規定,本校組織規程及教師聘任辦法已明定,教師績效評鑑未通過,續聘改為一年一聘。每年教師評鑑結果,
9、由研發處密送人事室,辦理續聘作業。,教師績效評鑑辦法,評鑑辦法第18條:評定為未通過教師績效評鑑者,其處置方式如下: 三、四學年內有二次未通過者,於獲第二 次未通過核定通知後之次學年, 不得晉薪、晉級、超鐘點、在校外兼 職、兼課、教授休假研究、擔任校級 委員(已擔任且任期未滿者解除資格 )。,人事室連結規範,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本校教師薪級之晉敘依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第九條及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之規定辦理。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第3條:給與年功加俸之教師,應於學年終了前一個月,依據教學、著述、研究、推廣服務成績,由各校評定。評鑑結果送人事室,由人事室簽辦經校
10、長核定後,自次一學年執行不予晉薪、晉級處置。,人事室連結規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教師校外兼課處理要點第7點: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校外兼課:(四)連續二年均未逹教師學年度績效最低要求標準者,次學年不得在校外兼課。評鑑結果送人事室後,於下學期轉知該老師自次一學年起不得校外兼職兼課,並副知教務處列管兼課事宜,人事室列管兼職。擬配合新修正教師績效評鑑辦法修正本校教師校外兼課處理要點(四學年內有二次未通過者,於獲第二次未通過核定通知後之次學年,不得在校外兼課)。,人事室連結規範,本校現行教授休假研究辦法未規範教師績效評鑑四個學年內有二次未
11、通過者不得申請教授休假研究。擬配合修正本校教授休假研究辦法。評鑑結果送人事室後於下學期轉知該老師自次一學年起不得申請教授休假研究,並副知該學系及學院。,人事室連結規範,擔任校級委員(已擔任且任期未滿者解除資格)部分: 人事室負責校務會議、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教師申訴委員會。評鑑結果送人事室後,於改選上述會議及委員會委員時,轉知該師相關單位,並予列管。,教師績效評鑑辦法,評鑑辦法第18條:評定為未通過教師績效評鑑者,其處置方式如下: 四、四學年內有三次未通過者,於獲第 三次未通過核定通知後之次學 期,由校教師績效評鑑委員會送教 師所屬學院(通識中心)教師評審 委員會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為不續 聘、
12、停聘或解聘之審議。,人事室連結規範,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案件分級、分工一覽表,業已將教師評鑑連續三次未通過案件之解聘、停聘、不續聘,授權由院、校二級教評會審議。由校教師績效評鑑委員會送教師所屬學院(通識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為不續聘、停聘或解聘之審議。並請研發處同時副知人事室。,教師績效評鑑辦法,評鑑辦法第18條:評定為未通過教師績效評鑑者,其處置方式如下: 五、當學年或前一學年教師績效評鑑 未通過者,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 規定,不得申請升等。,人事室連結規範,教師升等辦法第9條:教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升等: 一、申請升等當學期或升等後,其授課時 數未符規定。 二、留職停薪
13、期間。 三、當學年或前一學年教師評鑑未通過。,人事室連結規範,教師升等辦法已做連結規範。每年教師評鑑結果,由研發處密送人事室,辦理升等作業時並予列管。,教師績效評鑑辦法,評鑑辦法第18條:評定為未通過教師績效評鑑者,其處置方式如下: 六、所有經校長核定為未通過之 教師,當學年年終獎金依當年度 年終獎金發放標準處理。,人事室連結規範,依98年1月14日義守大學人公自第F0980114001號公告: 主旨:有關年終獎金依教師評鑑核定結果加減核發事宜,如說明 ,悉知照。 公告事項:一、97年度教師年終獎金,除依往例核發一個月(基數30日) 年終慰問金及0.5個月(基數15日)績效獎金外,96及97學
14、 年教師評鑑核定特優者,加發新台幣3萬元獎金,核定優 等者,加發新台幣2萬元獎金,核定未通過者,不予減發 。二、自98年度起,教師評鑑未通過者,績效獎金(基數15日) 將不予核發。,人事室連結規範,教師績效獎金部分,未來擬比照職員方式訂定加發及減發項目,作為核發年終獎金之依據。,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要點,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要點第四點: 教師升等之教學服務成績考核,採升等前最近三年內教 師績效評鑑成績(含基本成績及進階成績)。 前項教學服務績效成績須各達七十分以上,且申請教師 每年評鑑教學和服務成績均須在該年所選類組前百分之 八十以內(含同分者)始得提出升等(總分超過一百分 者,至多採計一百分)。 前項所選人文類組參加人數少於十五人時,併入社會科 學類組計算排序;自然類組參加人數少於十五人時,併 入工程類組計算排序。,人事室連結規範,研發處於每年辦理教師績效評鑑完成後,將全校教師績效評鑑成績送人事室留存備查。教師申請升等時,服務單位之系(所、通識教育中心),初評前須先向人事室申請近三年內教學服務績效評鑑成績。,簡報結束 敬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