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博罗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社区)集体资产是指我县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含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的10类资产)。本制度所称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经济社)。本制度适用于全县经联社、经济社及集体经济组织下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委会的管理下,依法对集体资产享有独立经营管理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调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并不得向其乱摊派。第四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