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交建管2013190号,以下简称省厅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养护大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本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