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实施细则(2015年3月27日 粤公通字201547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以下简称“诊断评估”)工作,确保诊断评估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延续性、统一性和合法性,科学评价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戒毒效果,有效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戒毒所”)应对在所的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对其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客观评价。诊断评估内容包括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第三条 戒毒人员入所七日内,戒毒所应当为其建立诊断评估手册,记载其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作为诊断评估依据。有条件的戒毒所应使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第四条 诊断评估结果作为戒毒所对戒毒人员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