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三章 推荐办法第四章 异议及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黑龙江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科学、公正地进行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高校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省高校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科学、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第四条:省高校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学校。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仅从事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或者学校不得作为获奖者。 第五条:省高校科技奖是授予科技工作者和学校的荣誉,授奖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六条: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奖励办公室设在省教育科技发展中心。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 自然科学类第七条:办法第七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