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负责征缴工伤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要求。第三条 本规程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内容。已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地区,可依据本规程简化相关程序。第四条 各级社保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第二章 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和补证等内容。第一节 参保登记第五条 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社保机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用人单位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和参加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