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深圳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1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2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和管理。第3条 主要污染物现阶段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国家和广东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其他污染物参照本细则实施。第4条 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且排放主要污染物、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1吨(含1吨)、氨氮大于0.5吨(含0.5吨)、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废气年排放量大于3吨(含3吨)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均须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并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第5条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