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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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 注册资金和股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二节 股份的转让 第三节 股份的增减和回购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长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外部监事 第三节 监事会 - 2 - 第四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七章 行 长 第八章 内部机构及分支机构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十章 劳动人事 第十一章 接管、终止和

2、清算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章 附则 - 3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本章程是绍兴银行的行为准则。 第二 条 本行的中文全称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绍兴银行。本行英文全称为: BANK OF SHAOXING CO., LTD.;简称为: BANK OF SHAOXING。 第三条 本行的法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中兴南路 1 号 ,本行邮政编码: 31

3、2000。 第四条 本行的注册资本为 120929.54 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本行系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7469 号批准,由绍兴市财政局及市区部分企业法人单位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六条 本行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体制。 第七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本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本行更换和增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第九条 本行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

4、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4 - 第十条 本行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金融方针、政策,履行金融企业法人的各项义务。 本行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及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十一条 本行的法定代表人为本行董事长。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坚持依法经营,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努力为社会提供一流的金融服务,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为本行股东争取最大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本行经营范围: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业务; (四)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5、券; (七)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一)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 - 5 - (十三)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十四)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十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四条 本行的注册资本为 120929.54 万元人民币。本行的实收股本为 120929.54 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本行的全部 实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计 120929.54 万股。 本行全部股份均为普通股,所有股东

6、均以货币资金认购本行股份。本行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行股份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六条 本行股份采取股权证形式。股权证是本行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本行股份并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股权证采用一户一证制,即本行每一股东持有一张记载其所持股份数额的股权证。股权证载明下列事项: (一)本行名称; (二)本行登记成立的日期; (三)股权证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 份数; (四)持有股权证的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权证的编号。 第十七条 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 - 6 -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7、 (三)各股东所持股权证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股东名册存放于本行住所。 第十八条 本行发行的股权证书必须加盖本行公章,并经董事长签名或盖章后方为有效。 股权证上的董事长签名或盖章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第十九条 股东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规定公示后,向本行申请补发股权证书。 第二节 股份的转让 第二十条 本行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董事会同意,可以向符合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等规定的投资者转让。 第二十一条 本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与继承。持有本行股份的股东在转让与继承时,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未经办理股权变更

8、登记手续的,上述转让与继承行为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份转让达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标准的,应事先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每一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 0.5%。 第二十二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7 - 行股份总数的 25%。 第二十四条 本行及时了解本行股份的变动情况及其他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并将股份变动情况按有关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

9、展需要,可以按照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增加资本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 配售新股;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本行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行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增加注册资本,本行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回购本行的股份: (一)为减少本行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需要;

10、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 - 8 -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行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行因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回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回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回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行依照 第二十七条 第(三)项规定 回 购的本 行 股份,不得超过本 行

11、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5%;用于 回 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回 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依法持有本行股权证书并在本行股东名册上登记者均为本行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相同股份享有相同权利并承担相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行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查阅本行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本行的经营、管理; (三)依其持股份额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 9 - (四)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处置所持股份; (五)

12、优先认购本行发行的新股,但定向发行新股募集股本的除外; (六)本行终止时依法取得本行的剩余财产; (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独立董事或外部监事候选人; (八)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亦可以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九)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质询案,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按照股东的要求,指派董事会

13、、监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相关成员出席股东大会接受质询; (十)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行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行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交纳股金; (三)以其所持本行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 (四)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 (五)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的合法经营; (六)当法人股东的法 定代表人、公司名称、营业地点、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以及公司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应及时通知本行股权管理部门,并报董事会备案; (七)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支持本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 10 - 划,

14、使本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当本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股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本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并作为本行资本规划的一部分 ; (八)自然人自其成为本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其成为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应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本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关联方情况; (九)如本行开始出现支付风险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要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十)本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应立即归还到期借款,在本行提出相关要求时,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本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视为出现流动性困难: 1、各项流动性资产与各 项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低于 25%; 2、存款准备金不足缴存; 3、不良贷款比例高于 30%;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应在借款时知晓本行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应提前归还借款的规定; (十一)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十二)股东以所持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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