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 办理主体编码: 11010605RS 事项编码 XK 事项分类 行政 许可 事项名称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办理主体 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条件 1、申请:申办单位填写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并提交申办材料。 2、受理。 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的, 出具受理决定书 。 3、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2、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 , 提出“建议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 , 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备案 。 4、决定。 经向市 人力社保 局备案后,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向申请人制定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作出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办理地点 丰台区南三环万柳桥甲 3 号院宝隆大厦北端一层 100
3、3 室 联系电话 010-53201284 权力运行流程图 详见业务流程图 服务表格 常见问题解答 010-53201284 监督电话 010-63258251 在线办理链接 审批流程图如下: 提出申请 填写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受理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 当场更正 的错误的,申请人 当场更正 受理决定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
4、理由。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 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与告知 经向市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处备案后,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出具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许可变更 劳务派遣单位涉及变更事项的,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自收到变更申请之
5、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许可延续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60日前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 3 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准予延续的,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年度报告 劳务派遣单位于每年 3 月 1日至 31 日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岗位说明 序号 岗位 名称 岗位职能 办理 人员 承诺期限 1 受理岗 审查申请材料完整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科室工作人员 20 个工作日 2 审查 岗 审查 材料 ,提出是否准予许可 的 意见 科长 20 个工作日 3 决定 岗
6、 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主管局长 20 个工作日 4 制证岗 登记许可结果,并根据结果制作证书,送达申请人 科室工作人员 20 个工作日 北京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行政许可主体: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许可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收费依据: 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审查总时限:
7、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作出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直接提交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原件两份) 2.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复印件两份) 3.公司章程; (复印件两份) 4.申请报告(包
8、括必要性、可行性、人员配备、服务计划等内容); (原件两份) 5.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 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上年度审计报告中实收资本未达到 200万元,当年增资的公司,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一个月内出具的验资报告 ; 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复印件两份) 6.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地应提交房产证明 ; 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 租期不少于一年的 租赁协议 、房屋出租印花税和 房产证明); (复印件两份) 7.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品牌、型号、用途等 ( 原 件两份) 8.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
9、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 ,经办人身份证件 ;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股东大会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及其身份证件; (复印件两份) 9.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书; 经办人员的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 书 ; (原件两份) 10.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 原 件两份) 以上申请材料中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 申请报告、办公设备清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 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样本、劳务派遣协议 应当提供 原件,其他材料出示原件并
10、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 (四)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责任人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受理人。 (三)受理程序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劳务派遣行政许 可送达回证 ,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受理时限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11、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个工作日内出具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 补正材料通知书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 施办法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 (二)岗位责任人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审查人员 。 (三)审查程序 1.对受理人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需要对申请材 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指派 2 名以上
12、工作人员同时到现场或到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2.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应当提出“建议准予行政 许可”的审查意见,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备案,并说明理由。 (四)审查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 (二)岗位责任人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审定人员 。 (三)审定结论及送达 经向市局备案后,申请人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向申请人制定送达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送达回
13、证 ,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审定送达时限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个工作日 内送达书面决定。 五、变更 (一)变更条件 已设立公司法人的劳务派遣单位在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后,因 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发生改变的,应先行在工商注册登记部门进行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向办理许可的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提出变更申请 。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可以办理变更手续。(劳务派遣单
14、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按照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 跨区县变更的 ,由新注册地的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 变更手续, 原许可机关应当将其许可档案复印留存,并将许可档案原件移交新注册地的许可机关管理。 (二)变更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原件两份) ,同时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变更申请内容;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两份)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经办人 员 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两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两份) 5.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正、副本原件
15、 及复印件一份) 6. 变更名称的,应出具工商部门准予变更名称的通知 ;变更法人的 ,应出具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公司新修订的章程;变更注册资本的,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注册地址 的,应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内容同申请要求。(复印件两份) 以上申请材料中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 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应当提供原件,其他材料出示原件并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 (三)变更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 件。
16、 (四)岗位责任人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审定人员、相关科室审查人员 、办理人员。 (五)变更程序 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六)变更时限 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延续 (一)延续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向办理许可的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 请。(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