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经营地 涉税事项反馈 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 税跨 报 号 实际经营期间 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 货物存放地点 合同包含的项目名称 预缴税款征收率 已预缴 税款金额 实际合同执行金额 开具发票金额(含自开和代开) 应补预缴 税款金额 合计金额 经办人: 纳税人(盖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2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 填写 ,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受理通知) 。 2.本表一式 一 份,经营地的国税
2、机 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 15位纳税人识别号 , 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 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 原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 管理 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 国税 机关预缴 的增值税 税款 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 ,应当 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 税费 。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应纳 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 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