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按照“守信激励、失信约束”的原则,严厉打击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改善营商环境、高效开展市场经济活动,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机关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福州市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信用管理。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制度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制度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加大对诚信供应商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供应商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信用管理制度机制。第三条 信用管理以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为基础,遵循诚实信用、守信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