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婚姻的效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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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四讲 婚姻的效力,一 概 述二 婚姻的人身效力三 婚姻的财产效力四 夫妻财产制,一 概 述,婚姻效力,是婚姻有效成立后在法律上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它随婚姻关系的确立而发生,并随婚姻关系的消灭而终止。广义的婚姻效力,是夫妻关系在各部门法中产生的法律后果。例如,民法关于自然人法定代理人和死亡宣告申请人的确定,诉讼法上的回避制度、刑法的重婚罪和虐待罪、行政法上自然人国籍的取得与更丧失等。狭义的婚姻效力,是夫妻关系在亲属法上的效力。它又区分为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直接效力,是指因婚姻有效成立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人身效力和财产 效力;间接效力,则是指婚姻有效成立后所产生的对第三人的效力

2、,例如,父母子女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产生等。本讲对婚姻效力的阐述,限于狭义婚姻效力中的直接效力。,(二) 有关夫妻地位的立法主义,1.夫妻一体主义也称夫妻同体主义,主张男女结婚后人格互相吸收,合为一体。 多为古代和欧洲中世纪婚姻家庭立法采用。2.夫妻别体主义也称夫妻异体主义、夫妻分立主义,主张男女结婚后各自保持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源于古罗马后期的无夫权婚姻。在近现代国家立法中逐渐确立。,二 婚姻的人身效力,姓氏权 人身自由权 婚姻居所决定权 同居的权利和义务 生育权日常家事代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1),(一)概念 又称“相互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事务与第

3、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相代理的权利。该代理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被代理方对代理方从事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性质 身份效力和财产效力结合说。夫妻因配偶身份的确立而依法当然享有此项代理权;该权利行使的效果,完全表现为经济上的财产效益。(三)限制 超出“日常家事”范围; 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滥用该项权利。,日常家事代理权(2),(四)我国法的规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未明文规定日常家事代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司法解释(一)对婚姻法第17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解释: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4、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案例分析:该房屋预订合同是否有效?,王琳与李南婚后住在公婆家,两人一直想买房搬出另过。一日李南独自外出,发现一处新开楼盘,看后甚觉满意,决定预订一套。考虑到日后便于以妻子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李南便以王琳名义与开发商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预订书,并向对方支付购房定金3,000元。房产公司向李南开具了交款人为王琳的收据。李南回家将此事告诉妻子。妻子王琳认为该处房屋离单位太远,不同意

5、购买。两人便到房产公司以王琳未在预订书上签名为由,要求对方返还3,000元定金。房产公司不同意返还,王琳遂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预订协议无效。问:李南以妻子王琳名义与房产公司签订的购房预订书是否有效?,三 婚姻的财产效力,(一) 夫妻财产所有权(二)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三) 夫妻财产继承权,四 夫妻财产制,(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使用、管理、收益、处分与债务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设立、变更与终止的法律制度。 (二)夫妻财产制种类 妆奁制 吸收财产制 统一财产制 联合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 共同财产

6、制 三种复合形态的夫妻财产制(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结构与内容,我国的约定财产制,1.约定财产制的概念与意义 2.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 3.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与有效要件 4.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1.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概念及意义 2.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与范围 3.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4.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案例分析:夫妻财产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朱某(男)与郑某(女)于2002年结婚。一年后,两人以书面形式约定双方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各自所有。2004年初,朱某辞职投资开办摄影工作室。摄影工作室20万元注册资金中的8万元为朱某向好友林某所借。妻子郑某向朱某明确表示不参与摄影

7、工作室经营。2004年7月夫妻俩对摄影工作室归属等问题又作出书面约定,明确其归朱某个人所有,盈亏与郑某无关。摄影工作室开张后,生意不景气,一年后关闭,朱某未赚反赔。林某见朱某迟迟不还8万借款,便主动找到朱某、郑某二人,要求他们还钱。问:朱某与郑某之间的夫妻财产约定能否对抗林某,这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朱某个人债务?,案例分析:该婚姻住房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小高(男)与小金(女)2001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后,开始筹集资金购置婚姻住房。2002年春节过后,两人看上一套价值30万元的两居室。因钱不够,小高向父母借款10万元交纳首付款,余款20万元以小高名义向银行贷款,办理了5年住房按揭。买房后,小高用自己婚前存款4万元装修房屋,小金则花去个人存款2万元购买家具。2003年10月两人在新房举行隆重婚礼。婚礼上,小高父母当众宣布将借出的10万元购房款作为送给两位新人的结婚礼物。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开始发生争吵。直到小高婚外情事实暴露,小金始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法庭上,小高与小金就婚姻住房的归属发生争执。被告小高认为该房屋系婚前购置,其父母还出资10万元,应判归他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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