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下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提高财政执法水平,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财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财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三条 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的认定;(二)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程度的认定;(三)对财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四)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处罚;(五)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幅度的处罚。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第五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避免出现以下行为:(一)考虑不应当考虑的因素或不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二)处罚动机不良,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