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墮胎是合乎道德的,課程:應用倫理與現代社會班級:四企四AB學生: D98180133 吳佳樺 D98180362 陳冠穎 D98180775 謝明潔 D98180762 張凱威 D98180804 黃馨霈指導老師:顏銘俊,墮胎定義:,墮胎(abortion)一詞在此是指,人類故意將懷孕期間母體內的新人生命(無論是否已達到可以自行生活的階段),加以破壞、中止其生命的行為。墮胎又稱中斷懷孕或人工流產,故意結束妊娠,取出胚胎或者導致胎兒死亡的行為。墮胎在許多國家(特別是西方國家)備受爭議的一種行為,正反兩方面的意見爭論非常激烈,主要為道德、宗教和女性身體問題。,1/21,墮胎的各國發展1/4,1.古
2、希臘時代,墮胎行徑即隨處可見。而原因不外乎是為了掩飾非法性關係、或為了控制家庭大小有錢人不希望日後財產由太多人分享,窮人則根本無力撫養太多小孩。由此可見,墮胎實際上乃是古希臘人控制生育的方法之一,當時主要的哲學與社會倫理思想,也大多贊同這樣的作法。譬如柏拉圖雖認為胎兒已是生命體,但基於國家的理想應優於尚未誕生的胎兒與新生兒的生命,因此他建議,當有需要時應執行墮胎、殺嬰。,2/21,2/4,2.至於古羅馬時代,墮胎情事亦充斥於社會各階層,甚至在公元前一世紀達至前所未有的高峰。據了解,在當時主流斯多噶學派影響下,羅馬法律並不把母親肚內的小孩視為人(person)。羅馬的法律雖具反墮胎樣貌,但並非源
3、於對胎兒生命的保護(因為他們根本不把胎兒當作人),而是為了國家的發展及保護父權,也因此只要不抵觸國家的人口發展與父權。不論是墮胎、乃至殺嬰、遺棄或販賣小孩等,都可不受懲罰,以致社會上仍充斥著高漲的墮胎率。,3/21,3/4,仍是以冒犯父權為反墮胎的最主要論點,所以事實上只要是經父親允許的墮胎,就可不用受到懲罰。相較於希臘社會,這時卻曾出現因墮胎而受罰的案例。但原因並非出於對胎兒的關心;而是為了維護父親(先生)的權利,故懲罰那些逕行墮胎的婦女。這種強大的父權景況持續到公元第三世紀。,4/21,4/4,新加坡對墮胎的規範則涉及階級與種族主義中國,人們普遍不對墮胎做任何生命倫理方面的討論,在一胎化制
4、下很多人採取自願式墮胎,或被有關部門實行強制的墮胎。讓墮女嬰成為合法合理的選擇, 目前中國是全世界唯一採取強制墮胎的國家 臺灣,優生保健法的通過則是整體國家人口政策的一環。 但是這種種因為國家人口政策而使墮胎合法化的現象,在西方卻有著完全不同的爭議,擁墮胎與反墮胎的嚴重對立已然成為一頁頁的血腥檔案 。,5/21,美國墮胎合法化1/4,1916年:生育控制聯盟形成,並大力鼓吹避孕和墮胎1959年:美國立法機構提案刑法雛型,擬通過因強暴或亂倫而導致的懷孕,或是為了母親的身、心健康為原因,可以在合法的醫院裡執行墮胎手術的法令。1965年:康乃迪克州的高等法院,決定讓人工避孕合法化,定義為個人權利 。
5、,6/21,2/4,1967年:科羅拉多州首先通過因強暴、亂倫或為拯救母親生命而施行的墮胎手術。1970年:總計有十四個州通過某些特殊情況下的墮胎。1973年:最高法院更將健康的定義擴大為所有因素:包括生理的、情緒的、心理的、家庭的及婦女的年齡。這無疑是允許懷孕婦女,可以為了任何理由、在任何時候墮胎。1976年:最高法院取消未成年人需經父母同意、已婚婦女需由配偶同意,才能墮胎的限制。,7/21,3/4,1993年:美國總統柯林頓發佈五個行政命令,促使胎兒組織的蒐集和研究合法化、RU486的研究、民眾可以在政府補助支持的診所內接受墮胎的指導與諮商,以及美國軍醫院開始提供墮胎手術。1994年:柯林
6、頓總統以the Freedom of Access to Clinics Entrance Act (FACE),禁止反墮胎人士與團體在施行墮胎的診所外進行抗議活動,雖然這種抗議行為原是美國憲法所保障。2000年:最高法院宣佈內布拉斯加州禁止局部墮胎的法令是違反憲法的。,8/21,4/4,由以上美國墮胎合法化的發展,的確可看到支持墮胎合法化的理由從最初的不得已、有困難等特殊景況,演變成視墮胎為個人對自己身體的自主權。美國墮胎合法化的結果,更加強了全球性推動墮胎合法化的力量。,9/21,支持墮胎合法化的理由1/5,從當代這股全球性墮胎合法化狂潮,大致可歸納出以下幾個支持墮胎合法化的理由:特殊困境
7、 在墮胎合法化的歷史發展過程中,最初考慮墮胎合法化的原因常是因為特殊的情況,如強暴、亂倫;或因母體的身體健康狀況不佳者,如精神疾病、心理疾病等。經濟因素 由於人口學者指出,國家的經濟發展與人口數有密切關聯,人口過多的國家將導致經濟發展遲緩,或造成經濟危機,尤其是開發中國家,甚至是落後國家。,10/21,2/5,環境因素 近年來,因環境遭破壞的速度倍增,環保意識乃高漲,又有學者提出:過多人口將導致環境資源浪費及加速環境破壞和污染,故為了環保,應控制人口出生率,所以墮胎應該合法化。優生理論 從人口優生學觀點,認為腹中胎兒如果患有先天性疾病、遺傳疾病,或是畸形,為了人口素質的提升和減少父母、家庭和社
8、會的負擔,應該採取墮胎的方式。,11/21,3/5,婚姻解放、性解放 這種主張原先來自性解放運動者,他們認為性生活不必限定在夫婦間,應該離開婚姻的束縛而得到解放,但因為人工避孕未必有百分之百的效果,有時也會有意外的懷孕,所以認為墮胎合法化能夠成為避孕失敗的補救辦法。於1994年聯合國開羅人口會議中更獲得支持。在該項會議中,將人類擁有的生育權作了擴大的解釋,其中一條就是人可以擁有滿足和安全的性生活 。,12/21,4/5,婦女的身體自主權及人權 除了性解放之外,支持墮胎合法化者更進一步提出婦女身體自主權,主張婦女有權利自己決定是否要生下孩子或是選擇墮胎,所以在美國即取消了墮胎必須經過配偶同意的限
9、制。 所謂婦女的身體自主權,不但指婦女有權利選擇是否墮胎,更有權利選擇安全的墮胎方式和環境,如果墮胎不合法化,勢必有許多婦女會喪命於密醫手中,所以墮胎合法化可以避免婦女在墮胎過程中所作的冒險。,13/21,5/5,聯合國開羅人口會議,更將子女生存的權利交付給大人,並以之為人權:自由和負責選擇子女人數及可以獲得自己選擇的安全、有效、負擔得起和可以接受的家庭計劃方法。可見,所謂的人權,即是自己可以決定是否要生下孩子或墮胎,完全不需要任何的理由或原因。至此,墮胎已算是可以隨心所欲了不論男、女。 從以上支持墮胎合法化的理由看來,會發現其從最初的不得已、有困難的所謂特殊原因,到後來竟發展成視墮胎為可以隨
10、心所欲的事情,認為墮胎不需要任何理由,個人可以因主觀因素決定是否墮胎。,14/21,一 墮胎的觀點1/2,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指出:有醫學上理由,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範圍者。若懷孕可能導致嚴重的精神疾病,或因懷孕而引發自殺者。因姦成孕之受暴婦女沒有義務為施暴者懷胎,可以拒絕無辜犧牲的權利。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之醫學上的理由者。,15/21,2/2,公民權僅屬於出生的嬰兒(暗示未出生胎兒不是完全的人),按中華民國法律,出生嬰兒若是哭一聲,就有繼承權。若是出生沒有哭聲,表示是死胎,不算為人,就也沒有法定繼承權。懷孕造成婦女無法上班,嚴重影
11、響生計者。懷孕少女太過年輕,身心靈各方面均不夠成熟,若不墮胎恐造成更大的惡。懷孕會影響生涯的發展。,16/21,二 墮胎的觀點 胎兒低於人,認為胎兒沒有自我意識。認為胎兒僅是母體的延伸(認為僅是身上的一團組織)。認為兒童或嬰孩需要不受忽略與虐待(假設此一胎兒是不受預期歡迎的,例如性別)。認為婦女的自主權高於胎兒的生命權,所以遇到需要在母體與胎兒之間作抉擇的時候,通常都選擇保留母體。天主教則選擇保留胎兒,因認為母體已經得救了,而胎兒尚未贖罪。基督教則相反,因為認為胎兒的原罪已被主的十架對付掉了,本罪則因他未及在世上為人,所以完全沒有,因此必然得救。,17/21,三 墮胎的觀點 胎兒為潛在的人,認為人格是逐漸發展來的,也就是說胎而兒本身沒有自我意識,沒有自我意識的人僅能算為潛在的人。認為人格和體格的發展是互相聯繫的,胎兒的器官是逐漸發展出來的,所以沒有完全成型前,只能算為潛在的人。認為胎兒類似雞蛋或種子,僅具有為人潛能。,18/21,通過允许堕胎國家:,中國、日本(1948年)、墨西哥、古巴、波多黎各、美國、英國、新加坡、韓國、愛爾蘭、羅馬尼亞,19/21,資料來源:,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