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土壤污染现状、问题与对策【毕业论文+文献综述+任务书+开题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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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届论文题目长三角土壤污染现状、问题与对策所在学院商学院专业班级经济学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职称完成日期年月日诚信声明我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查证,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我承诺,论文中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论文作者签名签名日期年月日授权声明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原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授权对论文进行处理,不得超越授权对论文进行

2、任意处置。论文作者签名签名日期年月日I摘要随着长三角工业化、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化肥农药在农业生产中的普遍施用,长三角地区土壤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又因为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地位的独特性,长三角土壤污染的问题展现了它与众不同的污染特征。本文首先对长三角地区的土壤污染现状和问题做了简要的介绍,包括长三角土壤污染的形势,类型及特点。归纳出长三角地区土壤污染的治理问题,像没有专门的治理机构和组织机构,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同时也没有一个比较完善的土壤管理模式。根据这些问题,借鉴了一下发达国家像美国、日本、英国和德国等等的关于土壤污染治理机构、法律法规和管理模式等方面的治理经验,再联系长三角的具体情况,

3、最后,提出了对长三角土壤污染治理的四点相应的治理对策。关键词土壤,污染治理,对策长三角土壤污染现状、问题与对策IIABSTRACTWITHTHEYANGTZERIVERDELTA,INDUSTRIALIZATION,URBANIZATIONANDRAPIDDEVELOPMENT,ANDCHEMICALFERTILIZERSANDPESTICIDESINAGRICULTURALPRODUCTION,THEUNIVERSALAPPLICATIONOFTHEYANGTZERIVERDELTASOILPOLLUTIONPROBLEMSHAVEBECOMEINCREASINGLYPROMINENTYAN

4、GTZERIVERDELTAREGIONANDBECAUSETHEUNIQUENATUREOFTHEECONOMICSTATUSOFTHEYANGTZERIVERDELTASOILPOLLUTIONSHOWSTHEPOLLUTIONOFITSDISTINCTIVEFEATURESFIRSTLY,THESOILPOLLUTIONONTHEYANGTZERIVERDELTAREGIONSTATUSANDPROBLEMSAREBRIEFLYINTRODUCED,INCLUDINGTHEYANGTZERIVERDELTA,THESITUATIONOFSOILPOLLUTION,TYPEANDCHARA

5、CTERISTICSSUMOFSOILPOLLUTIONINTHEYANGTZERIVERDELTAREGIONGOVERNANCEISSUES,ASTHEREISNOSPECIFICGOVERNANCEINSTITUTIONSANDORGANIZATIONS,THEREISNOSPECIFICLEGALREGULATIONS,BUTALSODONOTHAVEAMORECOMPLETESOILMANAGEMENTBASEDONTHESEISSUES,DRAWINGONABITDEVELOPEDCOUNTRIESLIKETHEUNITEDSTATES,JAPAN,BRITAINANDGERMAN

6、Y,ANDSOONSOILPOLLUTIONCONTROLAGENCIES,LAWS,REGULATIONSANDMANAGEMENTEXPERIENCEINAREASSUCHASGOVERNANCE,THENCONTACTTHESPECIFICCIRCUMSTANCESOFTHEYANGTZERIVERDELTA,ANDFINALLYPUTFORWARDONTHEYANGTZERIVERDELTASFOURPOINTPOLLUTIONCONTROLOFSOILCORRESPONDINGCOUNTERMEASURESKEYWORDS错误未指定书签。SOIL,POLLUTIONADMINISTE

7、R,STRATEGY目录摘要错误未定义书签。ABSTRACTII引言1一、相关文献综述1(一)土壤污染原因1(二)土壤污染后果2(三)土壤污染的相关防治法律2二、长三角土壤污染现状3(一)长三角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3(二)长三角土壤污染的类型4(三)长三角土壤污染的特点4三、长三角土壤污染治理问题5(一)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治理机构和组织机构5(二)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6(三)没有完善的土壤管理模式6四、发达国家土壤污染治理的经验6(一)健全的土壤保护机构和组织机构6(二)健全的法律法规7(三)可持续性的土壤管理模式10(四)先进的土壤污染治理技术11五、长三角地区土壤污染治理的对策11(一)建立健

8、全的土壤污染组织机构12(二)建立完善的壤污染的防治立法制度13(三)建立可持续性土壤污染管理模式13(四)学习并开发先进的土壤污染治理技术14参考文献15致谢171引言按照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工作方案,长江三角洲地区主要包括上海市,江苏8市(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扬州、镇江、南通、泰州),浙江6市(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舟山),共15个城市。1规划国土面积1101万平方公里,在整个中国国土面积960万平方公里面前不大,但是它的土壤污染却是一个很大的问题。长三角地区这个名词更多的是一个经济范畴的划分,因此,引起土壤污染的原因也就包含了由于过分追求工业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而引起的污染。

9、尤其是重金属如镉、砷、铬、铅、汞等的污染,随着矿山废水污染、工业污染和农药进入土壤,其严重后果,随着年岁的积累,现在已经显现出来。就在现在,长三角地区也出现了好多这样的事件,例如宜兴市的农作物不明死亡,长兴县的玫瑰花铅含量超标事件,更甚者,苏州的毒地,中国的系列血铅事件,这些都是重金属污染土壤而产生的。与水和其他的污染相比,土壤的污染有滞后性,隐蔽性,不可逆转性和难治理性。2005年,长三角等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的情况多次报草案的研究和准备工作从2006年开始,同年,耗资几十亿元的全国土壤污染普查启动。这项工作在2010年已基本完成。本文根据长三角地区具体的污染的特征及现状,通过学习发达国家的

10、治理经验,比较我国现阶段对长三角地区的治理方式,从土壤污染的治理方式,法律法规体系以及监管管理制度,土壤管理模式等角度进行系统的分析。一、相关文献综述对土壤污染,虽然在近几年才开始重视,但是许多的学者在很久之前就已经开始研究,他们研究了很多关于土壤污染的原因,治理存在的问题及一些法律上的弊端,对于认清及帮助土壤污染的治理都存在着极大的意义。(一)土壤污染原因陈多长(2009)在政府对土壤污染信息的了解度方面发现在土壤污染及其防治问题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及目标偏离,这种信息不对称和目标偏离促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在土壤污染问题上形成了复杂的博弈关长三角土壤污染现状、

11、问题与对策2系。毫无疑问,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拥有更多的关于本辖区内土壤污染及其治理情况的信息。但是,在现行的GDP指向的政绩考核体系下,地方政府主要追求地方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增长而不会关注土地资源环境的改善,这与中央政府所追求的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目标并不一致。另外,在现行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下,中央政府很难低成本获取各地土壤污染的真实信息,而地方政府不会主动向中央政府传递本辖区土壤污染真实信息。2蒋海燕等(2002)从人类活动方面发现人类活动是影响城市土壤污染程度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不同的土地利用状况人类活动强度、污染累计时间的长短和距离污染源的远近在不同程度上影响重金属污染状况。卢瑛等对

12、南京城市土壤重金属污染研究发现,污染强度以矿冶工业区最高;其次是城市中心的商业区和老居民区;而风景区和新开发区污染较轻,近年新建的市民广场重金属污染不明显。对北京城市公园土壤的铅污染研究发现,历史悠久。客流量大且距离市中心较近的公园土壤铅含量明显偏高;对于大多数开放历史较短,客流量小且相对偏僻的公园而言,表土一般都未见明显的铅污染。3(二)土壤污染后果国家科技部973项目首席科学家、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土壤与环境生物修复研究中心主任骆永明2007从土壤污染后果方面研究说最近的一次检测表明,从长三角地区一处土壤里检测出有机物多氯联苯多达100多种。多氯联苯在中国签署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的“

13、斯德哥尔摩公约”中位于国际关注的有毒物质的前列,它的某些种类和二恶英非常相像。据介绍,这些有机污染物具有亲脂性,残留在土壤中,可被蚯蚓吸收。小鸟、青蛙等动物再吃蚯蚓,使有机污染物通过食物链积累、放大,对人体健康十分有害。有些地方在妇女的母乳中检测出20多年前已经禁用的农药DDT成分,可见其持久残留的危害。26中国土壤学会土壤环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吴启堂2010土壤污染经济损失后果比较说,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技术中,物理化学工程方法费用较高,每立方米土壤需50300美元,相当于每亩5万元人民币以上,对土壤的扰动破坏也大,而植物修复效率偏低,需要的时间很长,这就需要形成与物理化学技术组合而成的植物修复

14、复合技术。31(三)土壤污染的相关防治法律张小军(2009)从法律方面指出我国至今没有土壤污染防治专门立法,只有一些相关的零星规定,他们分散于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中。主要有四类3第一类是环境保护练台立法。如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第二类是环境污染防治单行立法。如水、太气、固体废物和放射性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单行法。第三类是土地立法。如土地管理法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第四类是农业立法。如农业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虽然相关规定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不够系统,完备,存在许多问题。不足以遏制不断蔓延的土壤污染态势。4王树义(2010)涉及到的相关法律其

15、实很多,有环境保护法、宪法、土地管理法,还有水污染防治法、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等,有些法律法规有条款涉及到了这个问题,但是不成系统,而且基本的法律规范是缺失的。缺少土壤污染普查,土地的风险评估,土壤受到污染后的整治恢复,到整治的主体和恢复责任。具体地说,包括土壤污染的日常监测、规划制度、功能区划制度、特殊土壤保护区、设置土壤整治区、建立修复制度,还有受到污染土地的再利用制度。这些制度在现行的法律法规里是找不到的,也是最欠缺的。正是为了弥补这个缺陷,我主张不是在原来的诸多法律法规基础上修改,而是制定一个专门针对土壤的法律。30二、长三角土壤污染现状土壤污染是指进入土壤中的有害、有毒物质超出土壤的自

16、净能力,导致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质发生改变,降低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并危害人体健康的现象。5长三角地区作为中国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之一,它的土壤污染与其他的地区不一样的原因。(一)长三角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长三角地区土壤污染的形势十分严峻,根据中科院南京土壤所2006年对南京郊区的三个蔬菜基地进行测试的结果显示,其中只有40的土壤为安全等级,30是尚清洁水平,另外有30的土壤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污染的土壤中,轻度的污染占了76,中度的污染占24。根据浙江省有关部门调查,全省类和类土壤占调查区总面积的8203,受到不同程度污染面积占1797,其中,杭嘉湖平原轻度污染区面积占污染土壤的857,

17、中度污染区面积占污染土壤的113,重度污染区面积占污染土壤的3。29由于在城市布局调整中许多的化工、印染等产业的搬迁,留下了未处理的污染地,未经监测就用于开发房地产,许多地方已经引起群体性污染事件。在长三角的农田土地中除了常见的农药污染外,还有是有机物污染和有毒重金属污染,有些农田土壤甚长三角土壤污染现状、问题与对策4至发现多大16种多环芳烃、100多种多氯联苯类及10余种二噁英类剧毒物质,这样的结果令人吃惊和担忧。近年来,污染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在大气中,有些污染物会随着大气直接沉淀落到土壤中,有些则引起了酸雨间接的酸化了土壤。(二)长三角土壤污染的类型土壤污染的类型分类有很多种,在这里,主要是

18、通过长三角土壤污染的性质来分的。1化学污染物。它包括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主要是在工业生产中产生的过量的重金属污染,它直接以废水的形式在环境中释放或者直接排放到土坡中。有机污染物主要包括农药、塑料制品、燃料等,因为农药的使用不当,污水乱排放,污泥再使用不当等而产生。2物理污染物。它主要是指来自于工厂、矿山的固体废弃物和工业垃圾,这些污染物不能够直接被分解,会造成土壤的透气度不好,影响植物的呼吸和生长。在长时间的掩埋之后会发生化学反应而变成化学污染源。3生物污染物。它主要是指一定量的病原体,这些病原体主要是来自于未经过处理的粪便,生活污水和污物等等。当然最严重的就是会传染的病原体。生

19、物污染物不见会危害人们的健康,还会引起土质的变化,植物吸收的问题,从而影响到农作物的产量。4放射性污染物。主要来自于核产业、矿业、科研以及医疗机构等产生的废弃物等,这一类的污染物延续时间长,危害大,对土壤的再生产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三)长三角土壤污染的特点在长三角地区,人口密度比较大,经济发展十分不错,2004年度统计数据表明,长三角地区占全国土地的1,人口占全国58,创造了187的国内生产总值、全国22的财政收入和184的外贸出口。这便是长三角地区区别于其他地方最大的特征之一,同时因为这个特征也使得其土壤污染也存在其不一样的特点。由于其人口密度大,人类的活动也是很频繁的,因此,其生活性污染

20、如废水,垃圾等的消耗量也是十分的巨大的。工业污染在长三角地区更是严重,它主要是工业生产中排放的“三废”。正如宜兴市的农作物不明死亡,长兴县的玫瑰花铅含量超标事件,都是因为一些排放物所引起的。同时长三角地区是综合工业基地,不像珠三角是轻工业基地和京津唐是重工业基地,因此其重金属污染物的范围广种类多。长三角地区是中国三大电子产业圈之一,涉及电子材料、电子元件、电子器件、5电源与电池、印制电路与集成电路、基本电路、通用电子设备、电子测量与工业控制仪器仪表、洁净技术与设备、电子工艺设备、电子应用产品与设备、消费类电子产品等十几个专业。在生产的过程中,并没有对原材料的残余物或者废弃物做很好的处理,大多都

21、是直接掩埋,这些残留物中含有放射性物质,土壤被放射性物质污染后,通过放射性衰变,能产生射线。这些射线则能够穿透人体组织,使机体的一些组织细胞渐渐的衰老死亡。这些射线对机体既可造成外照射损伤,又可通过饮食或呼吸进入人体,造成内照射损伤,使人头昏、疲乏无力、脱发、白细胞减少或增多,发生癌变等。这便是放射性的污染物了。近几年一直在说的公路土壤重金属含量过高,就是交通工具的排放废弃物造成的,为了打造“3小时经济圈”,长三角地区即苏浙沪三地的项目已涉及交通、旅游、人才、科技、信息、环保等多个领域,其中的交通是中国交通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根据专家的说法,高速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土壤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重

22、金属污染,其中铅的含量最高。长三角高速公路横穿了整个地区,四通八达,污染的土壤自然也就多了,这些土壤不经过修复就会直接导致导致重金属污染物急速向农作物扩散,在宁连高速公路和沪宁高速公路边种植的小麦里发现铅污染已迫使“小麦籽粒质量安全性”超标,超标率极高,多达100,少也有60。三、长三角土壤污染治理问题土壤污染治理的代价应该是很大的,先污染后治理的代价也是巨大的。由于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间接性等特点,一直以来,我国的土壤污染问题一直没有能引起有关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土壤污染加剧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改革开放,随着长三角地区各地政府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和工业化、城市化的迅猛推行,到2

23、006年前后,各地土壤污染的情况已相当严重。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一)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治理机构和组织机构。在长三角地区可以说到处都是土壤污染,若是按地界划分来处理自己这块的土壤污染,各个地区的政府也不愿意,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方式,像公路旁边的土壤污染者实在是太多,也找不出主要污染者,这个的规定只适合明确的污染者像工厂一类的。而为了更大的利益,即使是明确的污染者也是能逃则逃,能避则避,将已污染的土地快速的转让或者放弃,而开发商和房地产者也是选好土地进行开发,不会主动的承担土壤修复的责任,至于政府机构,为了自己业绩上的好看,也不会主动承担污染的治理费用,这样,土壤污染长三角土壤污染现状、问

24、题与对策6治理就变成了三不管的区域,没有明确的土壤治理机构和管理机构,在土壤污染治理方面存在多头管理,农业部、环保局、国土资源部、地矿部门都管一点,又都不太管。自然也就没有办法高速的实施政策来管理土壤和宣传保护土壤了。(二)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农业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农药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使用过程中农药产生的污染归属问题就没有明确,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单行污染防治立法以行政管制为主,强调点源污染的束端治理,“三同时”制度。8排污收费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都没有办法来规范广大农业生产者的行为,难以适用于农业面源污染所导致的土壤污染,在这方面,法律的条文是缺失的。接着,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

25、定土壤的监督者以及污染土壤后的刑事责任或是民事责任的大小,应该处于多少的罚款或者应该改土壤还原到怎么样的地步这些相关的内容都相对的缺失。(三)没有完善的土壤管理模式。尤其是对已经污染的土壤土地的管理,事实上,长三角地区已经几乎没有一块土壤是没有被污染过的了,但是即便被污染了政府机构也没有太多的实际行动表现出来,比如说按计划的在公路两边植树,种植一些可以吸收重金属物质的植物,限制工厂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或者帮助工厂提供污染物处理的科技手段,比如像金属离子化沉淀后回收利用等等。从当地政府对于土壤管理的定位来看,就是要服务于地方经济的发展,这就使得长三角的土壤管理是一种资金导向型的管理模式,他不会考虑土

26、壤的可继续利用,也不会考虑农民的收益的减少,而是转型为房地产投资以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四、发达国家土壤污染治理的经验发达国家像德国,美国,日本等等国家都对土壤污染有很多的研究了,我们要学习他们的优点,在这里主要要讲三大方面,包括健全土壤污染的保护机构,健全土壤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找到合适的土壤管理模式。(一)健全的土壤保护机构和组织机构在德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构成主要包括环境管理的权责体系、环境保护机构设置、环境管理的运行机制,在土壤保护的方面有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管机构,各施其职,同时还有资金保障机构来保证资金的供应。在美国,联邦政府设有两个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环境质量委员会和国家环保局。

27、土壤的治理和保护是这两个机构中的重要课题之一。美国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CEQ)7是根据美国环境政策法而设置的。CEQ设在美国总统办公室下,原则上是总统环境政策方面的顾问,也是制定环境政策的主体,其职责一是为总统提供环境政策方面的咨询;二是监督、协调各行政部门有关环境方面的活动。美国总统尼克松发布了一九七零年政府改组计划第三号令,把分散于农业部、健康、教育和福利部(即今日的健康与保健部)、内政部及原子能委员会、联邦放射物管理委员会、环境质量委员会等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能集中在一起,成立了美国国家环保局。美国环保局代表联邦政府全面负责环境管理,是各项环境法案的执行机构,其宗旨是保护人类健康与环境。局长

28、由当选的总统提名,经国会批准生效,直接对总统负责,主要任务是保护人类健康和自然环境。28利用基因超级基金对历史遗留的被污染的土地进行恢复和对固体废弃物进行清理,是他们的职能之一。(二健全的法律法规有一个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土壤污染的治理都有很大的帮助,像责任归属的法律制度,像监督上的法律制度,一个帮助责任人的鉴定,一个帮助所有人的监督,这样的法律法规都有助于土壤污染的保护和治理。1土壤污染责任归属。在美国,19世纪70年代末期爆发的“LOVECANAL”事件致使美国对那些已经污染而且污染危害程度超过标准的地区开展全面的治理,并颁布了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但是耗资巨大,美国政府便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

29、的土壤污染治理的责任认定体系。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就是该责任认定的法律,该法律对土壤污染的责任认定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污染者”即为“潜在责任人”见表1。“潜在责任人”对如下费用承担责任1政府对受污染场地进行转移或处理的一切费用;2其他人采取必要应对措施的费用;3对自然资源所造成的损害和损失,包括合理的评估费用;4依本法进行的健康评估和健康影响研究的费用。在无法使上述主体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治理费用则由超级基金承担。11表1美国超级基金法中规定的潜在责任团体潜在责任团体主要包括对象产生者安排危险性物质在危险废物设施的处理、储存或处置的团体运输者接受运往处理设施的废物并参与选择处理、储存或处置

30、设施的团体所有者和运营者设施当前和过往的所有者和运营者,只对其所有权和运营期间的污染物排放负责在日本,环境污染控制基本法中第七节中规定了污染防治费用负担与财政措施,长三角土壤污染现状、问题与对策8主要体现原因者负担、受益者负担、对地方公共团体的财政措施以及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合作四个方面,详见表2。12表2日本的环境基本法中规定的费用负担与财政措施负担原则主要内容原因者负担由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为迅速防止发生公害等问题所需采取措施的费用,适当而公平地分担给企业一部分或全部。受益者负担在实施自然环境保护时,国家和地方公共主体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该受益者课以负担实施其事业所需费用的全部或者对地方公共

31、团体的财政措施对于地方公共团体用于制定和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政策的费用,国家应采取必要的财政上的措施及其他措施。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合作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在采取每项有关环境保护的措施时,都应当互相协助。在英国,环境保护法中第78条规定土壤污染清洁整治费用主要由“适宜人”承担。13即将污染责任主体分为两类人,第一类人主要是指向土地排放污染物的个人或者公司,或是在知情的情况下却容许污染行为发生的人第二类人主要是指当前土地的所有者或业主。原则上首先由第一类人承担土壤污染治理费用,在通过调查访问后,无从找出原始污染者,再由第二类人承担污染责任当然,如果这两类人都存在,则由他们共同承担污染治理费用。14而在

32、中国,土壤土壤污染的责任分散在各相关法律法规中。在中央层面的规定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第58条规定了一些固体废物不适当处置污染环境(包括土壤)的行政法律责任;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第25条第1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监测者的行政责任;刑法(1997年3月14日)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排放、倾倒或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者的刑事责任,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者的刑事责任。在地方层面的规定有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52条规定了未按要求处理被污染土壤的行政法律责任;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

33、修复管理办法第5章分3条规定了污染场地治理及修复过程中违规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15这些法律条文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立法的原则很多但是可操作性差,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关责任,在上述的法律中一般都是提到行政法律责任,但是土壤污染的关键在于治理,单单追究行政责任是不够的,关键在于清理费用和处置费用等的相关责任,而这些责任仅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来承担是远远不9够的,谁污染谁负责在这里是行不通的,因为土壤污染的表现往往需要10年以上的时间,到底有多少企业工厂有污染也是说不清的。因此这些责任的法律界定都应该完善起来。2土壤污染法律规定和监督。美国,自从1930年前后进入经济大萧条时期,它

34、的中西部中西部地区发生了名为“尘埃流星”的沙尘暴。在那之后,美国政府就产生了有关土壤污染、流失会侵害农业生产的担心,在农业部中增设了土壤保护局,现在更名为自然资源保护局。1935年4月,通过了土壤保护法,1976年,出台了资源保护和回收法。1986年通过的超级基金增补和再授权法案则又对1984年的超级基金法进行了完善和补充。1997年5月,美国政府又发起并推动了“棕色地块”(工厂搬迁后留下的被污染的土地)全国合作行动议程,形成了了棕色地块法。而其监管过程在资源保护和回收法中明确规定,为了预防土壤污染,必须要求联邦环保局编制“危险废物名录”,识别危险废物;为有效控制和掌握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基本情

35、况,需要任何经营危险废物的人在联邦环保局的危险废物识别条例颁发后9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联邦环保局报告其经营危险废物的情况。16而下图1就是他们的监管的过程。场地发现,预评价场地调查决定是否入NPL整治调查(RI)场地调查,基线风险评价,处理能力测试可行性研究(FS)详细记录并审查可供选择的方案,详细分析方案选择的过程决策记录(ROD)整治设计整治行动是否把场所从NPL中删除图1超级基金场所实施CERCLA的程序17在澳大利亚联邦那,有关土地的环境保护法律也有很多海洋和淹没土地法1973年;国家拨款自然保育、土壤保育法1974年;矿物淹没土地法1981年。地方有关土地的环境保护法包括6个州、2个区

36、和首都的环境立法主要有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土壤保育法;土地委员会法1976年;土地与环境法院长三角土壤污染现状、问题与对策10法1979年,1983年修订等。18这些法律从4个方面进行了相关的阐释1是有关环境规划和污染防治的法规,2是保护自然遗迹和人文遗迹的法规在土壤污染治理监督过程上的国际比较,3是开发、利用和管理自然资源的法规,4是相关法规,包括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刑事法律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其在监管方面很重视众参与制度,并且在技术层面上给予了大力支持,如微灌技术、卫星技术等。在日本,日本是最早在土壤方面进行保护的国家,尤其是2002年的土壤污染对策法,对调查的地域范围、超

37、标地域的确定,以及治理措施、调查机构、支援体系、报告及检查制度、惩罚条款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成为土壤污染调查对象的土地条件及消除污染的土地基准等。该法案运用环境风险应对的观点,对工厂、企业废止和转产及进行城市再开发等事业时产生的土壤污染进行了约束。19这些都加强了土壤保护具体方面的细分。同时,土壤污染对策法中,规定了土壤环境监管遵循以下模式出现污染事例立法或制定标准、对策依法监测公布监测及治理结果跟踪监测、趋势分析制定防治对策。而在中国,涉及土壤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很多,如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等。法律

38、繁多但缺少可操作性的细则,这些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条款多是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不但形式分散,而且缺乏统一而系统的规定。也没有完整的指出该如何的防止土壤污染,如何改善已经被污染的土壤等等实质性的措施。同时对“三废”问题造成的土壤污染没有具体的规定,如该如何的处理“三废”排放者等。而今,“三废”造成的土壤污染问题远远比农业造成的污染问题大很多,尤其是在长三角地区。工业越发达,污染问题越严重。像对毒地这样的土壤污染至今都很少的进行治理和处理。美国就对毒地即他们所说的“棕色地块”有完善的法律规定。至于在监管方面,专家们呼吁公开土壤污染信息,这方面至今没有实现,我国没有完整的监管方面的法律,也没有完善的

39、监管方面的机构和措施。虽然“谁污染谁治理”的政策很明确,但由于没有得力的监管,责任不明的问题很明显,没有得力的监管机构,土地污染的日常监测、规划制度等都没法进行。(三)可持续性的土壤管理模式在发达国家,为了处理已污染土壤的土壤污染问题上,他们大都都是选择土壤的可持续发展的方式来管理土壤。这个可以从对棕色地块的处理中看出。为了加强受污染场地的治理,美国政府于1997年5月发起并推动了“棕色地块BROWNFIELDS,指因现实或潜在的有害和危险物的污染而影响到扩展、振兴和重新利用的土地全国合作11行动议程”,当年联邦政府在100余个“棕色地块”投入的资金超过4亿美元。1998年3月,美国确立了16

40、个“棕色地块”治理示范社区,吸引了9亿多美元的开发基金。20在德国,据统计,到2002年为止,德国境内大约有362000处场地被疑作受污染场地,面积约128000HM2,严重阻碍了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并增加了投资的环境风险性。目前,德国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9年3月实施的联邦土壤保护法案THEFEDERALSOILCONSERVATIONACT区域规划法案REGIONALPLANNINGACTS和建设条例BUILDINGCODE。联邦土壤保护法案提供了土壤污染清除计划和修复条例区域规划法案和建设条例则涵盖了土地开发、限制绿色地带GREENFIELD,指未被污染、可开发利用的

41、土地开发方面的法规,并制定了土壤处理细则方面的基本指南。在“棕色地块”再开发方面。1998年,德国环境署公布了环境项目草案DRAFTENVIRONMENTALPROGRAMME,明确“棕色地块”再开发的目标为对工业场地进行修复并清除对生物体有害的危险物;将修整好的土地投入经济运作中;2020年之前,将土地耗损量由1998年的120HM2/D减少到30HM2/D。此外,许多地方州的相关机构也建立了“棕色地块”启动计划,如通过建立财富基金进行“棕色地块”的再开发。(四)先进的土壤污染治理技术土壤污染的种类有很多,针对不同的土壤污染,治理的方式也是不同的。国外的许多国家他们多土壤污染的一些治理都有先

42、进性的技术。日本学者研究出了客土、翻土、换土及去表土法。33客土是将污染土壤加入未被污染的土壤翻土是将污染土壤翻致下层换土是将污染的土壤移去,换上未被污染的新土去表土是将污染的土壤表层移去。这些方法能使土壤中的重金属浓度降低到背景值以下,或减少重金属污染物和植物根系的接触而达到控制危害的目的。是美国路易司安那州立大学研究出电化学法。该法是在饱和的黏土中通过低强度直流电15MA,使土壤升温并降低电阻,采用的电极最好用石墨,电极的多少、间距及深度可根据需要而定。在外加直流电场的作用下,金属离子流在电解、电迁移、电渗、电泳等的作用下移向阳阴极处,然后采用措施从土壤中取出,并可回收金属。五、长三角地区

43、土壤污染治理的对策根据长三角出现的几个方面的土壤污染的问题,再研究国外相关治理的方式之后,长三角土壤污染现状、问题与对策12本文在现在可以做到几点来改善土壤污染,比如说完善政府相关责任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完善长三角土壤污染的防治立法制度,变换土壤管理模式,以可持续性的模式来管理土地。(一)建立健全的土壤污染组织机构土壤污染经济责任的认定是筹集治理资金的前提。政府并不是土壤保护的唯一受益者同样也不是土壤的唯一污染者,尤其是长三角这个经济发展良好的地区。因此,土壤污染治理的资金不能全部由政府投资而应该多渠道的。长三角地区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应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土壤污染治理和恢复所需资金的筹措和使用,

44、特别是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承担不足的部分。污染企业则根据污染者负担治理的原则,对土壤的治理付一部分的资金。长三角地区土壤源污染企业对土壤污染负有最主要的责任;多个企业所造成的污染,都应追溯各个企业的污染责任,提供适当的经济赔偿。当然这些经济赔偿可以在他们的监督下呗政府机关使用在土壤治理的方面。在长三角发展的新地块开发商在经济能力允许的前提下,通过与原污染企业、土地的所有者、当地社区和居民的协商,承担部分或全部的土壤污染治理和恢复费用。当地社区和居民作为土壤污染治理的直接或者间接受益者,应积极参与污染土壤治理和管理工作,有条件的也可以提供适当的经济支持。协商则需要有人主持与帮助,政府的组织机构则

45、应该在这里扮演一个中间人的作用。责任明了后则要保证执行度,因此也要健全相关机构。包括土壤污染的检测机构,土壤污染基金的使用机构等等。以此来建立和健全土壤污染的防治制度,这样就可以通过机构来管理监测和预警土壤,同时设立专门的土壤污染责任保险,以专业的机构管理来防止发生土壤污染后污染人无力承担土壤污染治理资金等的相关问题。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仅依靠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加强群众监督、公众参与。因此同样需要一个机构来处理社会公众的信访、电子邮件、电话、约见等,多方面了解并监督土壤的使用,了解土壤污染治理的最新动态。除此之外,我认为在政府机构中宣传部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机构,如果一提公益就意

46、味着你将为之而付出巨大的代价,显然这不是真正的公益,因为最起码你已经为此而承担了损失所以政府要做的不仅仅是呼吁人们主动去做公益事业,也不是施加更大的压力逼迫人们去做,而是让人们从内心里去认识这样的公益事业不是亏本的,而是一种利润事业,因为我们付出的每一分都是有收获的,不仅仅从我们的食物中,我们脚踏的土地上,还有分分秒秒的呼吸中。根据长三角地区的土壤污染的特性,这里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管理,根据13长三角人口密度繁多,人类活动频繁的特性,这个机构就要与水利局合作来收取用水中的污染费用来处理他们所用水的治理。根据交通发达,汽车尾气排放的问题,该机构就要和高速公路的管理出合作,不仅要收取公路的修

47、理费,也要收取公路两旁的突然污染治理的费用,根据汽车的排量和路程来估量汽车尾气的污染物的多少来按比例收取。根据长三角地区三废问题和放射性污染的问题,该机构就要直接与企业联系,商讨他们的污染物的治理问题。(二)建立完善的土壤污染的防治立法制度完善我国土壤保护法律,并针对性的设立特殊地域的土壤污染法律是保证污染治理的前提。在美国,日本,他们都有专门的土壤保护的法律,对某些严重性的土壤污染还有专业性的法律保护如对毒地的防治。在中国,有关于土壤污染的法规仅是体现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规中,但这些法规均没有涉及以土壤污染应有的管理规则、对历史遗留下来的受污染土壤的法律责任者、污染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等问题。对受污染土壤污染的控制与管理未形成一套完整体系。而长三角地区的污染因为其经济的发展存在其差异性的污染方式,则需要一个有针对性的突然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目前在进行土壤污染评价时,对于评估的对象、范围、程序手段以及监测评价指标没有固定标准。我国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污染物质种类比较少,不但基本不涉及有机污染物质,而且大多数情况下适合农业用地土壤污染评价。我们急需适时增加标准体系中有机污染物种类。日本的土壤环境标准修订频繁,逐步根据实际情况将土壤的监测项目扩大。而长三角地区的土壤保护的起步比较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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