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网络学院,经济法学Economic Law,第一编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一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本章共四节:第一节 经济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第四节 经济法的体系,第一节 经济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一、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调整对象研究1部门法概念的意义2部门法的必要概念要素调整对象二、重要意义1奠定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理论基石。2回应其他学科的否定和质疑。,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说述评 (一)否定说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
2、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否定说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否定说类型,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彗星。(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二)第一时期肯定说(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1纵横
3、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3两者的区别,(1)产生时间不同。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前,经济法学界主要持前者;1986年后,后者占据主导。(2)调整范围不同。前者统一调整纵横两个方向的经济关系;后者则调整纵向经济关系以及与纵向管理密切相关的的横向经济关系。,4大经济
4、法观点产生的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二)第二阶段肯定说(1992年以后),1经济协调关系说,(1)代表人物:杨紫煊,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3)评述: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1)代表人物:李昌麒
5、,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1)代表人物:刘文华,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2)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
6、体系。内容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3)评述:首先,具有许多合理和可取之处。其次,将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关系,笼统的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过大。再次,将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不作具体分析,笼统的纳入经济法调整对象,不够准确。,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1)代表人物: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内容包括:市场障碍排除关系;国家投资经营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3)评述:首先,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
7、定为国家调节经济关系,看到了经济法国家调节的性质。其次,其内容未能涵盖国家调节市场的各个方面。,5社会公共性说,(1)代表人物: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内容包括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对外经济管理关系。(3)评述:首先,该学说首次提出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特征,具有理论创新意义。其次,“社会公共性”的概念过于模糊,以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性的描述,替代了调整对象本身的界定。,二、论争的症结,1理论预设的困境 (1)部门法划分的传统理
8、论调整对象调整方法(2)传统理论的困境首先,调整对象(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导致需以调整方法加以辅助。其次,调整方法,只有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种,直接导致除刑法、民法和行政法外其他法律部门的生存危机。再次,现实法律中,除民、刑、行外亦有诸如财政法、军事法等部门法的存在,而传统理论则对此无法解释。,(3)后果:所谓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对象问题的论争实际上早已被异化,沦为一场理论上论证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方法与实践上概括经济法现象的共性这两者各执一端的“游戏”,论争失去统一的焦点。,2问题与主义之争直接导源于苏联的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从出现之日起,即十分强调“主义”的界定,强调在理论前置的情况下,探讨现实的
9、法律问题,直接导致传统理论无法包容的经济法现象解释的混乱和混淆。而西方国家的法学研究,更重视的是对现实中出现的新法律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超越于传统理论的法学新理论框架。,三、对传统理论的超越和批判,1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仍是“调整对象说”,只是这一“调整对象”不再是受“调整方法”异化的调整对象,应予以还原。2划分法律部门不再有万能的标准,而应根据法律实践的客观需要结合一定的前瞻性认识,对调整社会生活中某一类具备一定共性的社会关系的同质法律规范进行系统综合,形成一个法律部门。,3独立法律部门形成的条件(1)这些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调整对象)应具备某种“共性”;(2)将这些具备共性的法律规范
10、进行综合并上升到法律部门的高度来研究是必要的;(3)实践中这类法律规范的存在已经达到一定的数量;(4)将这些规范综合为法律部门具备理论上的价值,即能更好地认识和总结规律,并更好地指导实践。,第三节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总体上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表层区别,经济法1、限制意思自治 2、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 3、经济法侧重于从宏观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4、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5、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 6、稳定性较弱,民商法1、强调意思自治
11、 2、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 3、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4、重视经济目标 5、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 6、稳定性较强,(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深层区别,1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民商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的“经济人”;经济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不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2市场整体的假设不同,民商法所假设的市场整体源于古典经济学,市场整体是市场个体的简单相加,市场个体利益的增加意味着市场整体利益必然增加;经济法所假设的市场整体,则是市场个体的有机组合,市场个体利益的增加并不必然导致市场整
12、体利益增加。3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假设不同;民商法立基于政府是外在于市场的假设,强调市场万能,政府无能;而经济法则认为政府是内在于市场的,是经济生活的内生变量,而非外生变量。,(三)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1调整关系交叉,民商法主要调整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既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2职能互补,民商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的法律,它多是通过任意性规范,导向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经济法则是市场经济非常态性的法律。,3取向趋同,民商法的现代化即私法的社会化、公法化,其价值取向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日趋一致。4要素通用,在两法之间,有些要素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可以通用。经营权、法人制度、民事责任
13、制度等。,(四)民法和商法的关系,1法律地位,两者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2调整对象(1)两者在调整对象上是一种交叉关系,民法及于市场和家庭两个领域,商法仅及于市场领域。(2)民法只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商法还要调整一定的纵向经济关系,如商事监管。(3)商法所调整的企业内部和商人团体内部的组织和管理关系,则不在民法的调整范围内。(4)商法的调整范围中含有许多技术性或程度性关系,民法则极少有。,3法律属性,两者都属于私法范畴,但现代商法的社会化程度高于民法,兼有公法属性。4法律体系,民法在制度和体系上都已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而商法则具有较强的开放性(目前学界公认包括,公司、破产、票据、证券、保险、海
14、商)。5与经济法的关系,商法与经济法联系的紧密程度甚于民法。,(五)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1调整对象不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而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法律。两者互不隶属、互为补充,共同促进经济的发展。2利益本位不同。民法是以个体利益为本位的,而经济法则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3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民法基本上是由纯粹的民事法律规范组成,而经济法是以行政法律规范为主,逐步扩大民事法律规范的作用,并辅以适当的刑事法律规范。,4调整方法不同。民法的调整方法是民事调整方法,经济法则以行政性调整方法为主,民事、刑事调整方法为辅。5法律责任不同,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为民事责任
15、,注重事后补偿性,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则是三者兼有。,(六)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1调整对象不同。2两者存在着交叉。,商法是调整商组织与商行为的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而经济法则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两者是不同的法律部门。在商法的几个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都或多或少地体现了这种交叉。,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产生背景的联系与区别 2基本精神的联系与区别 3调整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4调整方式的联系与区别,产生背景,行政法产生的社会背景是自然权利、三权分立和法治理论指导下的资产阶级革命。而经济法的产生背景则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张。,基本精神,经济法主要体现科学精神;行政法则体现人文
16、精神。,调整对象,两者都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但是经济法侧重于从内容上规范,行政法则侧重于从形式上规范。,调整方式,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经济法出于政府间接调控市场行为,尊重市场主体独立自主地位的需要,以间接调整为主;行政法则一贯坚持直接调整。 弹性调整和刚性调整 共性调整和个性调整 实体调整和程序调整,第四节 经济法的体系,1、宏观调控法:计划法、产业结构法、财政税收法、金融调控法和价格法2、微观规制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与反补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广告法3、国有参与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投资管理等4、涉外管制法:外商投资保护、涉外金融、对外投资贸易、涉外税收法5、市场监管法
17、:金融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期货监管,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及其产生与发展,经济法概念的历史考察,第一节 经济法概念的历史考察,一、国外经济法概念的萌芽和发展,1、经济法概念的语源:1755年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次使用,但不是现实生活为基础的,空想社会主义。2、经济法概念的承继:1843年德萨米的公有法典中提到,但与前面一样,仅是一种与现实脱节的空想,只是内容更为丰富。,3、经济法概念的雏形:1865年蒲鲁东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及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已接近现代经济法的主张。4、经济法概念的诞生:1906年德国莱特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经济法,说明有关世界经济的各种
18、法规概况。5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之后,经济法概念大量出现,并引起人们的研究。19221924期间,德国鲁姆夫经济法的概念和赫德曼经济法基础。,二、国外经济法概念的初步形成,1西方国家 金泽良雄 丹宗昭信 斯米特托夫(英国),2苏联 BB拉普捷夫,三、中国经济法概念的历史形成,经济法的概念最早在20世纪30年代传入中国,但开始系统研究则迟至70年代末。1概念的提出1978年7月胡乔木同志在其论文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中,明确提出了发展经济立法与经济司法,“把国家、企业、职工的利益和各种利益关系,用法律形式体现出来”。随后,邓小平、叶剑英、彭真等中央领导人也在不同场合表达了类似的思
19、想。,21992年前的经济法概念,(1)纵横说(2)密切联系论(3)综合说(4)经济行政法论(5)学科经济法论,31992年后的经济法概念,(1)经济协调关系说(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5)社会公共性说,第二节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一、经济法产生的起点界定与不同学说,(一)存在四种观点: 1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才产生的;2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界末,但不否认市民革命前的经济法;3随着国家的产生,经济法就产生,但垄断资本主义使其成为一个新的部门;4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于古代。,(二)批判:1 产生的内涵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出现;2时
20、间点的界定上述批判(三)我们的观点: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和垄断资本主义确立阶段,各国情况不同,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二、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一)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二)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三)法律体系的因变与经济法的产生民法的社会化与经济法的产生,(一)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1市场缺陷,(1)概念:市场调节机制的局限性。(2)原因:第一,市场障碍,即在市场上存在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得有些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进入施展其作用。主要涉及的是市场竞争秩序的问题。第二,市场的唯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重视眼前可实现的利益,有些经济领域它不愿意
21、进入。主要涉及的是投资周期长、风险大的行业,私人资本不愿进入的问题。第三,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是指市场主体掌握的信息严重不足和滞后,不能适时调整经营决策,往往等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积压后才能作出反映,导致社会财富的浪费。,2、市场失灵,(1)概念:指市场缺陷在生产社会化后,显露出来并引发严重的后果。(2)原因:第一,由于生产社会化,经营者通过资本积累和集中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少数大企业具有雄厚经济实力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第二,产业革命后,科技和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经济部门、行业和产品不断更新,竞争激烈。所需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的行业,风险加大,私人资本不愿进入投资。第三,生产社会化后
22、,市场滞后所引发的产品积压和社会财富浪费,呈现量大和周期短的特色,社会经济危机严重影响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二)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1国家调节机制的救济,(1)针对市场障碍,国家强势介入市场,规制市场竞争秩序,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2)正对市场的唯利性,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以国有经济的方式介入高风险和高额投资领域。(3)针对市场的滞后性和盲目性,国家通过宏观调控社会经济的方式,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2国家职能的转变,政治国家向社会性国家过渡。,(三)法律体系的因变与经济法的产生民法的社会化与经济法的产生,1政府失灵与法律规范的保障,(1)政府失灵的原因首先,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作为
23、新生事务,国家及其政府并不熟悉,容易出现违背经济规律而行事的情况,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次,政府作为调节者,掌握着极大的行政权力资源,必须对其进行约束和限制,以保证该项权力的有效运行。(2)针对政府失灵的经济法,2法律体系的演变及其思想理论基础,(1)民法的社会化:修正自由主义和个体权利本位的绝对化倾向调整财产所有权绝对性、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制度(2)经济法的产生首先,民法社会化后,可以缓解些许矛盾,但其个人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无法从根本上适应社会化的形势要求。其次,出现不同于民商法的经济法。,三、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学基础,长期的自由放任使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转化为垄断竞争市场,资本主义危机彻
24、底打破了人们对市场无所不能的崇拜,现实的发展促使人们开始系统研究市场的缺陷与政府干预的合理性,四、经济法产生的法哲学基础,古典自然法学派到社会学派的转变德国耶林(18181892),法律应代表社会利益对私人经济进行必要的干预。美国庞德(18701964),20世纪的法应是社会化的法律,一方面促进个人主动精神,另一方面实现社会合作。,五、经济法的发展,(一)德国,1、德国经济法的起步:19世纪末 (1)1896年5月,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斗争法,就商业竞争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进行规制。(2)1897年,德国最高法院判决,卡特尔协定只要不是对同业竞争者和非同业竞争者施加不正当的压力,不违反善良风俗
25、,侵害营业自由,就是有效的。,2、20世纪上半叶的曲折发展:战争魏玛国战争,(1)1909年6月,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增设“弹性条款”,以弥补1896年立法缺陷。(2)1910年,钾矿业法,遏制新设企业进入钾矿业。(3)一战期间,1915年,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1916年,确保战争时国民粮食措施令,国家集中管理经济。(4)1919年后,根据魏玛共和国社会化计划,颁布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等经济统制法律。(5)19231933年,德国加强竞争立法。(6)19341945年,为准备战争,德国开始对国家经济的管制。1934年,德国卡特尔变更法和德国强制卡特尔法;德国经济有机建
26、设的法令。,3、二战之后:社会市场经济下的德国经济法,(1)竞争原则要求规范市场秩序反对限制竞争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1957年反对限制竞争法,迄今已经过六次修改;190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经历十四次修改后,依然有效。1978年损害赔偿责任法1989年德国产品责任法(2)社会平衡原则要求规范社会保障就业促进法等;1969年就业促进法1975年社会法典(3)国家原则要求宏观调控1948年基本法;1957年联邦银行法;1969年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二)美国,1、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经济法:主要集中在反垄断法领域,1887年州际商务法,禁止进行联合经营与订立运输协议。1890年谢尔曼法反托拉
27、斯协议无效。当时的法律,目的仍然在于回复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2、二战之前:反垄断法进一步加强,1914年克莱顿法,明确了哪些行为是无效的 。1918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规定了权力机关 。1933年后的新政立法,金融计划,农业调整计划,全国工业复兴计划,救济和举办公共工程,3、二战后,美国经济法逐渐成熟,范围更为扩大,(三)日本,1、一战之前未酝酿期。颁布一系列适应战时经济的法规;战时海上运输令等2、一战至二战期间形成:经济危机法律(农业危机与社会稳定);卡特尔促进法;战时经济统制法。3、二战后的发展:(1)经济恢复期消除垄断成分和封建因素禁止垄断法(2)经济高速增长工农业现代化,中小企业促
28、进,金融体制,对外贸易。,六、经济法历史考察的意义,1经济法必须奠基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2经济法须是国家干预市场和市场干预国家的有机统一体;3经济法的政府管理职能具有现代性,根据事实情况灵活转换。,第三节 现代经济法的概念,一、法律性质定义,1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特征:(1)经济法植根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之上;(2)经济法以社会整体长期利益为本位;(3)经济法的功能是修正市场缺陷;(4)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及其政府;
29、(5)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国家管理市场,二、法律规范定义,1概念:经济法是以经济法律规范为核心或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机总和。2特征:(1)经济法的制度内容,散见于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2)同一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可能存在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共存的现象。,第三章 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和条件,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概念2、(1)由经济法确定;(2)最终表现为权力或权限;(3)一方主体恒定为国家二、构成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政府、中介组织及市场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管理权、经济权限,经济法是两者的统一体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更为强调的是行为,二、构成,
30、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政府、中介组织及市场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管理权、经济权限,经济法是两者的统一体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更为强调的是行为,第二节 经济行政主体,作为经济管理主体的国家及其行为,一、经济行政主体定位,1、具有经济职能的政府部门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2、特征: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经济性:管理对象的经济性、管理手段的经济性);统一性和分工性相结合(统一性:组织的统一、目标、权力规则、责任)3、经济法主体资格:由法律来规定,包括部门设置、经济职权、设立变更和撤销程序。而立法中,应遵循以下原则:职权法定、权限适当、权责对称,二、经济行政主体的双重身份:公共管理者和国
31、有资产所有者,公共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三、经济行政主体的层级结构,中央和地方关系:即要集中统一管理,又要加强地方的积极性。1、横向上看,包括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2、纵向上看,包括中央和地方机关3、地方级别上看,包括所有的4、内部看,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经济管理职能机关和部门性管理机关,四、行为,宏观调控行为、微观规制行为、国有参与行为、涉外管制行为、市场监管行为,第三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中介组织,一、社会中间阶层的理论基础,1、法团主义政治学基础2、市场增进论经济学基础3、自组织论社会学基础,二、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概念、特征和功能、分类,1、概念: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
32、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如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资产评估机构、交易中介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2、特征:(1)中介性;(2)公共性;(3)民间性,二、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概念、特征和功能、分类,3、功能:(1)服务功能;(2)干预功能;(3)协调功能4、分类:中介自律组织,各行业协会等;中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三、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1、与政府的关系:(1)独立地位;(2)分工原则、(3)政府对其的监管(完善立法、完善执法、完善预警机制、完善国民教育机制)、(4)辅助政府干预(提出议案协助起草、解决
33、纠纷)、(5)制约政府干预(异议、听政、诉讼、复议)2、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三、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外部:(1)民事关系(2)市场规制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内部:(1)自律关系(2)保护关系,四、行为,(一)中介自律组织的行为,1自律管理行为(1)概念:是指中介组织通过内部组织机制的运行,规范组织成员的行为,维持组织内部的良好秩序,并使其与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相协调的行为。(2)权力来源:组织成员的团体契约。,(3)实现方式:首先,中介自律组织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靠成员的自觉遵守实现。其次,对于违反管理的成员,主要通过资格限制、市场准入、取消专业资质、影响商誉、剥夺成员
34、资格等方式对其制裁。,2授权管理行为(1)概念:是指中介自律组织根据法律的授权或有权机关的依法决定,对组织成员和其他相关市场主体进行管理的行为。(2)权力来源: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和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证券法第115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的披露信息。(3)实现方式:国家强制力为后盾。,3团体利益代理行为(1)概念:是指中介自律组织保障组织成员的集体利益,为组织成员谋求利益的行为。(2)权力来源:团体契约。(3)分类:第一,对内的团体利益代理行为,包括内部利益协调行为、培育专业市场行为、团体内互助行为。第二,对外的团体利益代理
35、行为,包括促进对外交流行为、集体抵御不法侵害行为、反倾销诉讼发起行为等。,4接受管理行为(1)概念:作为广义市场主体的中介自律组织,需要接受国家的管理,以保证其职能的行使能够达到国家法律设计的要求。(2)中介自律组织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第一,中介自律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违背其非营利性宗旨。第二,中介自律组织通过行业统一价格的方式,以固定价格限制市场竞争。,(二)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1中介服务监管行为(1)概念:是指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市场主体或者国家机关、中介自律组织的委托,对特定市场主体进行专业监管,从而履行其中介监管职能。(2)权力来源:中介服务机构所具备的专业职能,并且得到法律的确认。(3)
36、分类:会计监管、审计监管、法律中介监管,2接受管理行为,一、作为经济被管理主体的市场主体,国家和中介组织均可对其进行管理,二、管理行为,1、接收管理行为,这一义务是强制性的。2、抗辩及救济行为,第四章 经济法基本原则,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始终的根本原则,是对作为经济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国家履行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经济领域所施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二、作用,促进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准则和司法机关的审判依据。,三、确定的标准,1、必须是法学范畴的基本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即为
37、经济学内容2、必须是经济法特有的原则3、必须是经济法调整的所有社会关系所普遍适用。4、必须是经济法基础理论领域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经济民主原则,一、经济民主的含义,民主,就是尽可能的使其人民同时获得更多自由和更多平等的政治制度。经济民主原则的内涵,即为给予经济主体更多的经济自由和仅可能多的经济平等。经济自由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机制有效运作的领域,自由参与、退出市场,享有不受国家行政权力随意干预的权利。而平等则是追求的目标,某种程度上限制着自由。,二、体现,1、首先,体现在宏观调控领域,市场规律发挥作用需要经济自由,市场主体在竞争性领域可以自由进出;同时,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可能导致市场失灵,为体
38、现平等,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二、体现,2、其次,在微观经济领域,市场需要自由的竞争,但是过渡竞争,会给破坏公平,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进行规制。3、经济法领域首倡的保护弱者理念也秉承了经济民主的精髓。交易主体本身是公平的,但为体现公平,保护弱者。,第三节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一、含义,效率,分为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经济效率的含义,社会效率的含义。但是,社会效率其实涵盖了经济效率的提高,又强调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改善,是效率优先特指的效率。公平,也分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平,二、体现,1、宏观调控方面,国家通过政府财政收入和支出手段在收入分配领域充分贯彻这一原则。2、微观领域,反垄断法结构主义向行为
39、主义的转变,反映了上述原则。3、国有企业的改革,大企业国有,体现公平;中小企业的私有化,反映效率。,第四节 可持续发展原则,一、概念,现代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对社会发展不仅要求量的增加,更多注重质的提高。1、最早提出:1980年国际自然保护联盟世界自然保护大纲,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给出普遍定义: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一、概念,2、作为一种发展模式,特征:(1)以人为中心;(2)跨世代发展;(3)整体发展;(4)综合发展;(5)协调发展;(6)反周期发展。3、条件:(1)经济资源发展;(2)经济体制条件,古典市场
40、经济和计划经济无法满足;(3)社会环境条件;(4)民主条件,公众广泛参与决策权;(5)法制条件,制度化。该概念首先发端于环境法领域,其后为经济法领域吸纳。是个整体概念,体现在各个部门法中。,二、可持续发展在经济立法中的要求,1、可持续发展对经济法中“人”的要求经济人社会人生态人的转变2、可持续发展对经济立法中政府的要求夜警式政府统管式政府干预式政府转变但是干预式政府亦有限制:(1)政府目标,社会目标、生态目标应在经济目标之前,经济增长追求质而非量;(2)政府决策科学会;(3)政府廉政建设。,三、体现,可持续发展要求经济发展的整体性和反波动性,避免经济大起大落,以便各个时期都能在前期发展的基础上
41、稳定发展,这是对经济安全的要求,第五节 经济公正原则,1、在政府和市场主体间,排除政府的任意行为,在现行法律体系内,严格依法行政,对行政行为指向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2、要求司法机关在履行裁判职能时,应当将实体法中的制度观念贯彻到审判结果中。,第二编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在本编中,将主要涉及宏观调控法一般原理、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及税收法律制度。本编的学习,大约需要20个课时。,第一章 宏观调控法原理,第一节 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一、宏观经济调控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宏观经济调控是指国家从经济运行的全局出发,运用各种宏观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的供求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第一节 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
42、,(解析):宏观经济调控是对国民经济总体的供求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总体供求关系,指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关系。社会总供给是指国民经济在一定时期内能够提供给社会的全部商品和劳务关系。社会总需求是指全社会生产需求和消费需求的总和。而要保持上述平衡,就是指总量平衡和结构平衡。就需要加强宏观调控。2、特征:(1)宏观调控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有效手段,主体是国家,第一节 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2)宏观调控涉及到的是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宏观层面,以总量平衡为调控的主要目标,而非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3)以间接手段为主要的调控方式,必须借助市场机制,包括计划、税收和金融等手段,作用的发挥是通过市场中介引导市场
43、主体,使市场主体的微观经济活动同宏观经济目标相互衔接。(4)以经济利益为实现调控目的的主要手段,亦即经济性手段,以刺激市场主体,而行政和法律手段,前者太过刚性,后者则太过繁琐。,第一节 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5)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是各国政府应该向社会提供的最重要的公共物品。(6)宏观调控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必须在严格的规制下运行。二、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一节 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1、概念:调整国家在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早期是危机对策法。,第一节 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含义:(1)宏观经济调控的
44、一方主体是国家;(2)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国家在履行管理经济职能,以间接手段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间接管理关系。(3)宏观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的总体调控过程中,与市场主体之间普遍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2、特征:(1)调整范围的整体性和普遍性;(2)调整方法的指导性和调节性;(3)调整手段的综合性和协调性。(具有社会法的特点;具有很强的整体导向性;政策性法;固定的程序法和变动的实体法的结合。),第一节 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三、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和作用与部门法定位1、功能:(1)弥补市场缺陷,引导市场主体行为;(2)规制政府宏观调控权使其合法使用;(3)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2、作用:
45、(1)巩固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2)为制度创新提供法律依据;(3)保障政府调控依法进行;(4)促进宏观调控与国际接轨。,第一节 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3、定位:经济法之下的子部门法四、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和调整方式,第一节 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一)基本原则:社会整体利益平衡,还夹杂尊重市场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民主原则。(二)调整方式:是指宏观调控法在调整宏观调控关系时所采取的行为规范方式和法律后果形式。特征:(1)行为规范的内容是以专业性、政策性规范为主导。,第一节 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2)行为规范方式以授权性规范为主,以弹性规范方式为主要形式。(3)对相对利益主体的约束力具有间
46、接性。(4)法律后果形式上制裁和奖励法律措施并用。六、宏观调控法的法律体系1、计划法2、金融政策法3、财税政策法4、产业政策法,第二节 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发展及相关问题,一、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发展历史1、主要是两个阶段:经济软着陆与扩大内需的阶段2、发展趋势:(1)从宏观调控政策到宏观调控法;(2)从“行政与经济”双重调控到法律调控;(3)从集权式调控到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分权式宏观调控体制;(4)从政府宏观调控到政府与社会相结合二、宏观调控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第二节 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发展及相关问题,1、政府工作重心:应从直接参与经济建设转向提供公共物品2、宏观调控与监管职能分离3、公共参与4、分
47、权式的宏观调控机制等。,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一、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产生和演变,1、产生:(1)萌芽阶段(2)创建阶段(3)改组和推广阶段(4)强化阶段2、个案研究:自然演进型(英国);间断发展型(美国);(3)重建型;(德国)3、我国:清朝,二、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1、中央银行是公法人(1)公法人是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并行使公权力的法人。(2)中央银行的公法人:(1)宗旨服务于公共利益;(2)拥有公共权力;(3)由国家设立或控制2、中央银行是特别银行:(1)发行的银行;(2)政府的银行;(3)银行的银行;(4)调控和管理金融的银行,三、中央银行的法定职能,(一)、公共服务:是指中央银
48、行以其公法人和特别银行的身份,为国家和社会提供金融服务。1、为政府提供金融服务(1)经理国库;(2)为政府提供金融服务。但在我国禁止向财政透支;(3)担任政府的金融代理人(持有管理外汇储备、代表财政组织发行、出席会议等);(4)充当政府的金融顾问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三、中央银行的法定职能,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2、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1)担当全国金融业的资金清算中心,通过票据交换等来办理商业银行间的资金转移;(2)担当全国银行业的最后贷款人,再贴现和再贷款的方式。,三、中央银行的法定职能,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