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激发公民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身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附件)(以下简称锻炼标准)是以检验公民体育锻炼效果、评价身体素质为目的,以测验达标为手段的评价体系。第三条 实施锻炼标准是一项基本体育制度,由有关部门负责,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社区、乡村和有关组织中全面开展。第四条 鼓励和提倡公民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基础上定期参加锻炼标准测验,争取达到标准并不断提高。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特定人群的体育锻炼标准和施行办法,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教育部负责制定、实施学校学生体育锻炼标准和施行办法。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可以制定单项体育锻炼标准,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第二章 标准内容第六条 锻炼标准适用于6至69周岁的健康公民,按年龄分为儿童、少年、青年、壮年和老年五个组别,每个组别分男、女两类人群。第七条 锻炼标准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