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管银行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改革实施方案、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生物、互联网、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委托监管银行实施监管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支持产业类发展专项资金中的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监管银行选取方法第三条 监管银行的选取采用因素法。将我市国内商业银行分为大银行组(中、农、工、建、交、国开行6家国有控股大银行)及中小银行组。从大银行组选择3家,中小银行组按得分高低选择9家排名靠前的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其中:大银行组排名靠前的2家为正式监管银行,排名第三的为候补监管银行;中小银行组排名靠前的7家为正式监管银行,排名靠后的2家为候补监管银行。第四条 根据财政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的考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