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