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428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诗划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各单位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第二章接待审批 第五条外宾接待应当根据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科学制定计划,合理统筹安排,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