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监督管理办法锡防规(201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管理,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江苏省实施办法、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536号)、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3号)和省民防局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苏防规20131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监理、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人防工程防护武器破坏效应的各种孔口防护设备,包括: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阀门(指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