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校教【2018】3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学位,按国家及省审批授权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品行端正,恪守学术规范,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根据本细则申请相应学位。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成立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学校学位授予的相关事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研究生部、成人教育学院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学科门类及学科、专业的情况,设置若干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1-25人组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任期2-3年,可连选连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