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113号)及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琼府2017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从市外引进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的各类人才。第三条 本市新引进人才落户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实施前的引进人才尚未办理落户的,可参照本细则申请落户。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引进(调入)人才落户,按现行调动落户政策执行。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选择在本市任一城镇申请落户:(一)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四)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我省就业的人才。此标准随本省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时调整;(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