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宜居城乡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4号),为推动我省创建宜居城乡活动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2010年起,每两年对21个地级以上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进行一次考核排名,推动各级政府加大宜居城乡建设力度,力争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将我省建设成为安居、康居、乐居、具有岭南特色的宜居城乡。第三条 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由省建设宜居城乡工作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牵头,具体工作包括制订宜居城市、宜居城镇、宜居村庄、宜居社区考核指导指标以及宜居环境范例奖申报和评审办法等,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负责。第四条 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创建实绩、组织保障、公众和专家满意度三部分,具体内容详见附表。建立工作绩效的动态考核机制,部分考核内容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作出相应的调整。第五条 对创建实绩实行定量考核。各项考核指标先按现状情况(考评年度的指标绝对值)和改善情况(考评年度较上一年度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