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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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减轻利息负担,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包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前款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并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后,在还款期内申请将商业贷款余额全部或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前款所称贴息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利用银行资金向符合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条件且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发放贴息贷款,借款人按商业贷款利率向银行支付利息,贴息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额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月支付给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受托银行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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