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从业行为,加强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打造诚信自律服务高效的环评中介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考核年度内无环评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环评机构不纳入年度考核。第三条 环评机构信用考核坚持定期考核和日常监管相结合,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第四条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评机构信用考核,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参与,邀请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行政服务中心”)参加,金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市环科院”)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环评机构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服务质量、管理规范性、日常监管和否优良等5个方面。其中,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服务质量和管理规范性考核基准分值为100分,按照一定权重给予相应分值,分别为50分、35分、15分;环评机构日常监管分值根据相应内容累加或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