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安全部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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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安全部份),主講人:傅 達 勳,學經歷:,文化大學勞工研究所安衛組碩士七十四年高考工業安全技師及格台灣省工礦檢查委員會檢查員高雄市政府勞工檢查所組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安衛處技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安衛處科長,傅 達 勳,主講人:,E Mail: ,1.假如你是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針對作業場所有設置足夠的通道之必要,你該如何建議雇主來設置通道?(86.10.19) 2.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事前推測局限空間內可能有缺氧、沼氣、中毒及爆炸火災等危害之虞,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請試述該危害防止計畫應包括之事項?(94.06.26) 3.從事挖掘公路施工作業之工作場所,為防止

2、車輛突人等引起之危害,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就交通維持、人員服裝、車輛出入等應辦理事項為何?請說明之。(94.06.26),4.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處公告注意事項,使作業勞工周知,請敘述所稱注意事項為何?(94.11.20)5.請簡答下列問題:(1)在通道、階梯、或固定梯子中設置平台的目的何在?(2)施工架中的斜撐構件有何安全功能?(3)合梯的張角是應在多少度以內?(86.12) 6.雇主對於機械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時,應採取何種措施。(87.12.20)(89.6.4)(91.5.2

3、6)(92.11.9) 7.研磨機使用上應注意之安全事項為何?(88.12.5),8.研磨機之研磨輪最高使用周速度為2500公尺/分,直徑為250公厘,研磨輪之轉速限制為3600轉/分,是否合乎安全要求,試計算說明?(82.12.19) 9.該研磨機之研磨最高使用速率(週速度)為3600公尺/分,其半徑為125公厘,研磨輪之每分鐘轉速為3600轉,此研磨輪轉是否合乎安全要求,試計算之。(82.12.19、83.2.27、83.10.16、88.12.05) 10.請就下列各項機械,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說明機械災害防止應裝設安全防護裝置?(1)離心機械(2)射出成型機(3)滾輾橡膠之滾輾

4、機(4)滾輾紙之滾札機(5)研磨機。(92.3.23),11.那些情況之吊鏈不得作為起重機具之吊掛用具? 12.某起重機以鏈條作為吊掛用具,該鏈條長度5000公厘,斷面直徑6公釐,當鏈條長度及斷面直徑達多少時不能使用? 13.那些情況之鋼索不得作為起重機具之吊掛用具?14.某起重機使鋼索為吊掛用具,該鋼索為6股,每股由37根鋼絲所構成,為Z撚結構,公稱直徑30公釐,每一撚間多少鋼絲截斷能使用?直徑達多少時不能繼續使用?,15.升降機應有安全裝置,以保障使用之安全,除裝置構造堅固平滑之門外,安全裝置尚有那些?(92.7.20) 16.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雇主對於物料堆放應注意那些事項?(

5、86.2.23)(92.11.9)17.使用合梯時應符合那些條件? 18.使不同種類的物品互相接觸,有可能會引起火災爆炸為防止此等危害,應使用用運搬機械採取單獨儲放以預防之。下列物品中即存有此種危險組合,請就其中有混合危險或不相容之下列物品,列出五組(以二種物品為一組)。(89.11.19),19.使用移動梯時依法令應符合哪些規定? (88.03.20) 20.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對於毒性高壓氣體之儲存及使用,除一般高壓氣體、可燃性高壓氣體等之儲存及使用應注意事項外,應再注意那些事項或有那些規定?(雇主對於毒性高壓氣體之儲存及使用應如何辦理?(91.11.17) 21.勞工安全衛生設施

6、規則對於高壓氣體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使用時應遵守那些規定?(91.8.18),22.依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對於毒性高壓氣體之儲存及使用,應依那些規定辦理? (94.03.27) 23.試說明下列各名詞:(一)工作場所危險程度之高度危險工作場所。(二)感電防止用漏電斷路器。(85.12.15),24.為防止因漏電而生感電危害,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那些情形應於各該電路設置感電防止用漏電斷路器?(87.3)(92.7.20)25.於營造之地高度三公尺的鋼架上使用交流電焊機從事焊接工作,電焊機從配電箱接線,依法令規定配電箱及電焊機及其作業時應採何設施(含設備、措施),以防止感電災害?

7、(86.04.20) (88.12.05) (89.08.26)26.試列舉之五項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應注意事項。(88.12.05),壹、前言,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係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三項授權而訂定。為一般勞工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備措施之最低標準。與其他相關法規,常有密不可分之關係,建築、消防法、電業法、游離輻射防護法及環保、交通等有關法規。,貳、用辭意義一、特高壓:指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電壓;高壓,係指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電壓;低壓,係指六百伏特以下之電壓。二、離心機械:指離心分離機、離心脫水機、離心鑄造機等之利用迴轉離心力將內裝物分離、脫水及鑄造者。三、過負荷防止裝置

8、:指起重機中,為防止吊升物不致超越額定負荷之警報、自動停止裝置,不含一般之荷重計。四、車輛機械:係指能以動力驅動且自行活動於非特定場所之車輛、車輛系營建機械;堆高機等。,五、車輛系營建機械:指推土機、平土機、鏟土機、碎物積裝機、刮運機、錘刮機等地面搬運、裝卸用營建機械及動力鏟、牽引機、拖斗挖泥機、挖土斗、斗式掘削機、挖溝機等掘削用營建機械及打樁機、拔樁機、鑽土機、轉鑽機、鎖孔機、地鑽、夯實機、混凝土泵送車等基礎工程用營建機械。六、軌道機械:指於工作場所軌道上供載運勞工或貨物之藉動力驅動之車輛、動力車、捲揚機等一切裝置。七、手推車:指藉人力行駛於工作場所,供搬運貨物之車輛。,八、軌道手推車:指藉

9、人力行駛於工作場所之軌道,供搬運貨物之車輛。九、危險物:指爆炸性物質、著火性物質、氧化性物質、易燃液體、可燃性氣體等;所稱其他危險物,係指前述危險物外一切易形成高熱、高壓或易引起火災、爆炸之物質。十、爆炸性物質:指下列容易爆炸之物質:(一)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化纖維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酸酯類。(二)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三硝基酚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基化合物。(三)過醋酸、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及其他過氧化有機物。,十一、著火性物質,係指下列物質:(一)金屬鋰、金屬鈉、金屬鉀。(二)黃磷、赤磷、硫化磷等。(三)賽璐珞類。(四)碳化鈣、磷化鈣。(五)鎂粉、鋁粉。(六)鎂粉及鋁粉以外之金

10、屬粉。(七)二亞硫磺酸鈉。(八)其他易燃固體、自燃物質、禁水性物質。十二、易燃液體,係指下列物質:(一)乙醚、汽油、乙醛、環氧丙烷、二硫化碳及其他之閃火點未滿攝氏零下三十度之物質。,(二)正己烷、環氧乙烷、丙酮、苯、丁酮及其他之閃火點在攝氏零下三十度以上,未滿攝氏零度之物質。(三)乙醇、甲醇、二甲苯、乙酸戊酯及其他之閃火點在攝氏零度以上,未滿攝氏三十度之物質。(四)煤油、輕油、松節油、異戊醇、醋酸及其他之閃火點在攝氏三十度以上,未滿攝氏六十五度之物質。十三、氧化性物質,係指下列物質:(一)氯酸鉀、氯酸鈉、氯酸銨及其他之氯酸鹽類。(二)過氯酸鉀、過氯酸鈉、過氯酸銨及其他之過氯酸鹽類。(三)過氧化

11、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鋇及其他無機過氧化物。,(四)硝酸鉀、硝酸鈉、硝酸銨及其他硝酸鹽類。(五)亞氯酸鈉及其他固體亞氯酸鹽類。(六)次氯酸鈣及其他固體次氯酸鹽類。十四、可燃性氣體:指下列物質:(一)氫。(二)乙炔、乙烯。(三)甲烷、乙烷、丙烷、丁烷。(四)其他於一大氣壓下攝氏十五度時,具有可燃性之氣體。十五、乙炔熔接裝置:指由乙炔發生器、導管、吹管等所構成,使用乙炔(溶解性乙炔除外)及氧氣供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之設備。,十六、氣體集合熔接裝置:指由氣體集合裝置、安全器、壓力調整器、導管、吹管等所構成,使用可燃性氣體供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之設備。由導管連接十個以上之可燃性氣體容器之裝置,或由導

12、管連結九個以下之可燃性氣體容器之裝置中,其容器之容積之合計在氫氣或溶解性乙炔之容器為四百公升以上,其他可燃性氣體之容器為一千公升以上者。,十七、高壓氣體,指下列物質:(一)在常用溫度下,表壓力(以下簡稱壓力)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但不含壓縮乙氣。(二)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烘氣或溫度在攝氏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烘氣。,(三)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或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時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之液化氣體。(四)除(三)規定者外,溫度在攝氏三十

13、五度時,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零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中之液化氰化氫、液化溴甲烷、液化環氧乙烷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液化氣體。前項高壓氣體不適用於高壓鍋爐及其管內高壓水蒸汽、交通運輸如火車及航空器之高壓氣體、核子反應裝置有關之高壓氣體、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不易發生災害之高壓氣體。,十八、有害物:指致癌物、毒性物質、劇毒物質、生殖系統致毒物、刺激物、腐蝕性物質、致敏感物、肝臟致毒物、神經系統致毒物、腎臟致毒物、造血系統致毒物及其他造成肺部、皮膚、眼、黏膜危害之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十九、局限空間:指非供勞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作業,勞工進出方法受限制,且無法以自然通風來維持充分、清淨空氣之空

14、間。,圖2(A) 人孔,圖2(B) 集合式筒倉,圖2(D) 儲槽,圖2(C) 地下管道,圖2(E) 消化池,圖2(F) 沉箱,第二十九條之一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局限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如有危害之虞,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供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作業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前項危害防止計畫應依作業可能引起之危害訂定左列事項:一、局限空間內危害之確認。二、通風換氣實施方式。三、局限空間內氧氣、危險物、有害物濃度之測定。四、電能、高溫、低溫及危害物質之隔離措施及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等危害防止措施。五、作業方法及

15、安全管制作法。六、進入作業許可程序。七、提供之防護設備之檢點及維護方法。八、作業控制設施及作業安全檢點方法。九、緊急應變處置措施。,第二十九條之二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左列注意事項,使作業勞工周知:一、作業有可能引起缺氧等危害時,應經許可始得進入之重要性。二、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三、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措施及緊急聯絡方式。四、現場監視人員姓名。五、其他作業安全應注意事項。說明:1.本公告已說明該場所為缺氧危害場所,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2.讓進入該缺氧危害場所應有那些必要裝備,如遇緊急狀況時,告知須如何應變,並向現場監視人員報告。,第二

16、十九條之三雇主應禁止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局限空間之作業場所,並於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禁止進入之規定。說明:與作業無關人員對局限空間危害認知不足,且未配戴適當防護裝備,須公告不得進入之規定。第二十九條之四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因空間廣大或連續性流動,可能有缺氧空氣、危害物質流入致危害勞工者,應採取連續確認氧氣、危害物質濃度之措施。說明: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作業時,作業場所如屬空間大或連續性系統如下水道、隧道、捷運工程等,無法以隔離方式處理者,應採取連續性濃度確認之措施。,第二十九條之五雇主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指定專人檢點該作業場所,確認換氣裝置等設施無異常,該作業場

17、所無缺氧及危害物質等造成勞工危害。前項檢點結果應予記錄,並保存三年。說明:勞工進入局限空間作業,隨時保持換氣裝置正常運轉,故須指定專人檢點辦理。,第二十九條之六雇主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其進入許可應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後,始得使勞工進入作業。對勞工之進出,應予確認、點名登記,並作成紀錄保存一年。前項進入許可,應載明左列事項:一、作業場所。二、作業種類。三、作業時間及期限。四、作業場所氧氣、危害物質濃度測定結果及測定人員簽名。五、作業場所可能之危害。,六、作業場所之能源隔離措施。七、作業人員與外部連繫之設備及方法。八、準備之防護設備、救援設備及使用方法。

18、九、其他維護作業人員之安全措施。十、許可進入之人員及其簽名。十一、現場監視人員及其簽名。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從事焊接、切割、燃燒及加熱等動火作業時,除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應指定專人確認無發生危害之虞,並由雇主及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確認安全,簽署動火許可後,始得作業。,說明:1.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如作業現場管理由現場作業主管負責,由其指定專人依許可事項辦理後,由現場作業主管簽署以示負責。2.如作業現場管理由工作場所負責人負責,由其指定專人依許可事項辦理後,由現場作業主管簽署以示負責。3.如作業現場管理由雇主負責,由其指定專人依許可事項辦理後,由現場作業主管簽

19、署以示負責。4.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從事焊接、切割、燃燒及加熱等動火作業時,依上述規定辦理。,參、工作場所及通道,一、工作場所建築物之穩固安全(一)有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應依規定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21之1)。【註:()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條文,以下同。】(二)對於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應依規定辦理防止車輛突入等引起之危害之預防措施(21之2)。,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一雇主對於有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應依左列規定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1.交通號誌、標示應能使受警告者清晰

20、獲知。2.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之控制處,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3.新設道路或施工道路,應於通車前設置號誌、標示、柵欄、反光器、照明或燈具等設施。4.道路因受條件限制,永久裝置改為臨時裝置時,應於限制條件終止後即時恢復。,5.使用於夜間之柵欄,應設有照明或反光片等設施。6.信號燈應樹立在道路之右側,清晰明顯處。7.號誌、標示或柵欄之支架應有適當強度。8.設置號誌、標示或柵欄等設施,尚不足以警告防止交通事故時,應置交通引導人員。說明: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均屬臨時性作業,為預防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所設置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須適當,應考量清晰明顯、適當強度等,尚不足以警告防止交通事故時,應

21、置交通引導人員。,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二雇主對於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為防止車輛突入等引起之危害,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1.從事挖掘公路施工作業,應依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之交通維持計畫,設置交通管制設施。2.作業人員應戴安全帽、穿著顏色鮮明之施工背心,於夜間作業時,安全帽、施工背心應有反光帶以利辨識。3.與作業無關之車輛禁止停入作業場所。但作業中必須使用之待用車輛,其駕駛常駐作業場所者,不在此限。,4.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應於車流方向後面設置車輛出入口。但依周遭狀況設置有困難者,得於平行車流處設置車輛出入口,並置交通引導人員,使一般車輛優先通行,不得造成大眾通行之

22、障礙。說明:使用道路作業屬臨時性作業,其作業應有交通維持計畫,應管制車輛進出及作業人員之防護裝備。,(三)建築構造物及其附置物應安全穩固,防止崩塌(23) 大型機械或設備之按裝在一樓為原則。 大型機械或設備之運轉,如置於二樓以上之樓地板 面,會因振動關係,使結構體強度受損而不察,俟 時間一久,破壞建築物結構而不自知,故不設置二 樓以上之樓地板面。(四)建築構造物之基礎及地面應有足夠強度,使用時不得超過其設計之荷重,以防止崩塌。(24)。 地面應有足夠強度通常安全係數為5倍以上。,安全係數之定義,所謂樓地板面強度之安全係數為其樓地板面之單位面積所承受之極限負荷與樓地板面實際面積所承受之負荷比。

23、極限負荷安全係數 = 安全負荷,二、工作場所維持安全狀態,以利緊急救難,(一)通道、地板、階梯,保持不致跌倒、滑倒、踩傷 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21)說明:工作場所之地面上不得有積水、油污、物料及高低差等情形,導致發生作業勞工滑跤、絆倒、跌倒等意外,而採取必要之措施,使之經常保持安全狀態。,(二)機械操作、修理、調整及其他工作過程中有足夠活動空間,不得對活動、避雞、救難有不利因素。(22)(三)建築物之工作室,其樓地板至夭花板淨高應在二一公尺以上(25)。 (四)室內工作場所之安全門及樓上工作場所之安全梯之設置,應依建築法規及消防法規規定辦理。(26)。1.應用耐火材料構造,如用

24、易燃材料者外面應包金屬2.應向外開。3.應直達室外空地。4.寬度不得小於1.2公尺,高度不得低於2公尺,並裝設自動向外開啟之自動安全門鎖。,5.工作場所人數在二百人以下者,不得少設兩處,超過二百人以上,每超過一百五十人應增設安全門一處,並均勻分佈設置。,(五)設置之安全門及安全梯於勞工工作期間內不得上鎖,其通道不得堆置物品(27)。 (六)設置之樓梯與工作地點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四十公尺(28)。,(七)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應有適當採光、照明(30)。說明:通路與通路以外之場所間,若有顯著之明暗差異時,眼睛在適應的時間內常一時無法看清東西,這樣就容易招致危險;如辦公場所照明五、六百

25、米燭光以上,若室外通道僅五米燭光,有顯著之明暗差異,就必須設置適當採光與照明之措施。,(八)不經常使用之緊急避難用出口、通道或避難器具應標示其目的,且維持隨時能應用之狀態(34)說明:1.對於供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時之避難使用的避難用出入口,若係屬不經常使用之緊急避難用出口,為使勞工容易知道其設置場所,並進一步避免平時任意將避難用器具帶進帶出,應標示係供避難用,並經常保持可供有效利用。2.不經常使用之緊急避難用出口或通路所設之門,為容易使用,應為外開式。,三、通道安全,(一)工作用階梯之設置,應依規定(29):1.加在原動機與鍋爐房中,或在鍋爐四周通往工作台之工作用階梯,其寬度不得小於五十六公分

26、。2.斜度不得大於六十度。3.梯級面深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分。4.應有適當之扶手。,(二)主要人行道應有一公尺以上寬度:各機械或其他設備間通道應有八十公分以上寬度,在二公尺高度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31)。(三)人行道、車行道與鐵道儘量避免交叉(32)。(四)車行道寬度應於最大車寬之二倍再加一公尺,單行道為最大車寬加一公尺(33)。(五)勞工於橫隔兩地之通行道應設扶手、踏板、梯等。但已置有安全側踏梯者,不在此限 (35)。,(六)架設之通道(包括機械防護跨橋),應依左列規定:1.具有堅固之構造。2.傾斜應保持在三十度以下。但置樓梯者或其高度未滿二公尺而設置有扶手者,不在此限。3.傾斜超過十五度以上者

27、,應設置踏條或採取防止溜滑之措施。4.有墜落之處之場所,應置備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在作業上認有必要時,得在必要之範圍內設置活動扶手。,5.設置於豎坑內之通道,長度超過十五公尺者,每隔十公尺內應設置平台一處。6.營建使用之高度超過八公尺以上之階梯,應於每隔七公尺內設置平台一處。7.通道路如用漏空格條製成,其縫間隙不得超過三十公厘,超過七十五公分以上(36)。,(七)雇主設置之固定梯子,應依左列規定:1.具有堅固之構造。2.應等間隔設置踏條。3.踏條與牆壁間應保持十六五公分以上之淨距。4.應有防止梯子移位之措施。5.不得有妨礙工作人員通行之障礙物。6.平台如用漏空格條製成,其縫間隙不得超

28、過三十公厘;超過時,應裝置鐵絲網防護。7.梯子之頂端應突出板面六十公分以上。8.梯長連續超過六公尺時,應每隔九公尺以下設一平台,並應於距梯底二公尺以上部分,設置護籠或其他保護裝置。(37)。,固定梯應堅固,踏條應等間隔、離牆壁十六五公分,頂端應突出板面六十公分,距梯底二公尺以上部分設平台護籠(37)。,固定梯之構造,將一長4公尺之移動梯子置於牆壁,如何辨識置放角約75度?,鄰邊 cos = 斜邊 cos 75度之三角函數 0.2588 辨識置放角度須以X 與梯長之比例而定,4公尺,X,(八)設置於坑內之通道或階梯,為防止捲揚裝置與勞工有接觸危險之虞,應於各該場所設置隔板或隔牆等防護措施(39)

29、。(九)僱用勞工於軌道上或接近軌道之場所從事作業時,若通行於軌道上之車輛有觸控勞工之虞時,應配置監視人員或警告裝置等措施(40)。,參、機械災害之防止,一、一般原則:(一)機械之設置,應事先要為規劃,不得使其振動力超過廠房設計安全負荷能力;振動力過大之機械以置於樓下為原則(42)。(二)動力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動力堆高機、研磨機、研磨輪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或器具,應依機械器具防護標準規定設置應有之安全防護設備 (41)。(三)機械開始運轉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規定固定信號,並指定指揮人員負責指揮(54)。,(四)加工物、切削工具等因截斷、切削或本身缺損,於加工時有飛散

30、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於加工機械上設置護罩或護圍以防止之(54)。(五)自離心機械取出內裝物時,除置有自動取出內裝物之機械外,應規定勞工操作前,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74)。(六)對於自粉碎機或混合機,取出內裝物時,除置有自動取出內裝物之機械外,應規定勞工操作前,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75)。,二、動力之遮斷及緊急制動裝置(一)每一具機械應分別設置開關、離合器、移帶裝置等動力遮斷裝置(44)(二)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設緊急制動裝置(45)。(三)具有顯著危險之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於適當位置設置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剎車系統運動,於緊急時能立即停止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之轉動

31、(48)。,(四)對車床、滾齒機械等之高度,超過從事作業勞工之身高時,應設置供勞工能安全使用,且為適當高度之工作台(59)。(五)對於滾輾橡膠、橡膠化合物、合成樹脂之滾輾機或其他具有危害之滾輾機,應設置於災害發生時,被害者能自己易於操縱之緊急制動裝置(79)。說明:自己易於操縱之緊急制動裝置係指動力遮斷之同時,具備電氣或機械之制動效能之裝置,且應為作業者自己能操作者,該操作之開關應為桿形、板形、帶形,作業勞工以身體之任何部分接觸該裝置之任何位置皆能觸發制動功能。,三、捲入切割點等危害之防止,(一)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傳動輪、傳動帶、紙、布、鋼纜之捲筒作業、直立式車床、多角車床等突出

32、、旋轉部分應設護罩、護圍、套筒、跨橋等設備(43,58)說明:1.護罩係指構造堅固,且手不致從其空隙等處接觸導致危險者。2.護圍應具備下列要件:(1)以鋼管構成者,其上欄杆、中欄杆、杆柱之直徑均不得小於三八公分,杆柱間距不得超過二五公尺。(2)任何型式之護欄,其杆柱及任何杆件之強度及錨錠,應使整個護 欄具有抵抗於上欄杆之任何一點,於任何方向加以七十五公斤之荷重,而無顯著變形之強度。,(二)鑽孔機、截角機等旋轉刀具作業應明確告知並標示勞工不得使用手套(56)。,(三)木材加工用帶鋸鋸齒(鋸切所需之部分及鋸床除外)及帶輪,應設置護罩或護圍等設備。(64) (四) 滾輾紙、布、金屬箔等或其他具有捲入

33、點之滾軋機,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設護圍、導輪等設備。(78),(五)為防止勞工有自粉碎機及混合機之開口部分墜落之虞,雇主應有覆蓋、護圍、高度在九十公分以上之圍柵等必要設備。但設置覆蓋、護圍或圍柵有阻礙作業,且從事該項作業之勞工佩戴安全帶或安全索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76),四、連鎖裝置等安全裝置 (一)離心機械應裝置護蓋及連鎖裝置(73)(二)射出成型機、鑄鋼造形機、打模機等應設安全門、雙手操作式起動裝置或其他安全裝置(82)。,(一)機械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停止該機械運轉。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之起動裝置,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並設置防止落下物導致危害

34、勞工安全設施。(57)。,五、修理、調整、檢查作業措施(安全塊、安全插梢或安全開關鎖匙等),六、作業規定,(一)金屬、塑膠等加工用之圓盤鋸,應設置鋸齒接觸預防裝置(61)。,(二)動力衝剪機械金屬模之安裝、拆模、調整及試模為防止滑塊突降之危害應使用安全塊、安全插梢或安全開關鎖匙(69)。,(二)研磨機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1.研磨輪應採用經速率試驗合格且有明確記載最高使用周速度者。2.規定研磨機之使用不得超過規定最高使用周速度。3.規定研磨輪使用,除該研磨輪為例用外,不得使用側面。4.規定研磨機使用,應於每日作業開始前試轉一分鐘以上,研磨輪更換時應先檢驗有無裂痕,並在防護罩下試轉三分鐘以上。(

35、62),如該研磨機之研磨最高使用速率(周速度)為3000公尺/分,其直徑為250公厘,研磨輪之每分鐘轉速為3600轉。此研磨輪轉速是否合乎安全要求,試計算之?,公式 V=DN V:周邊速度(公尺/分) D:直徑(公尺) N:最大安全轉速(rpm) D=250公厘/1000 =0.25公尺V=DN=3.14 x 0.25 x 3600=2826(公尺/分)V=3000公尺/分2826公尺/分,所以符合安全要求。,(三)設置衝剪機械五台以上時應指定作業管理人員負責執行職務(72)。(四)設置固定式圓盤鋸、帶鋸、手推刨床、截角機合計五台以上時應指定作業管理人員負責執行指揮、檢查、監督工作。,肆、危險

36、性機械、設備及器具,一、起重升降機(一)超負荷之防止。1.起重機具應標示最高負荷,使用時不得超過此項限制(89)。2.升降機各樓出入口及搬器內應明顯標示其積載荷重或乘載最高人數,使用時不得超過限制(94)。,(二)吊掛用具安全 1.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90)。,2.作為吊掛用具之吊鏈、鋼索及纖維索、帶,不符法令規定者不得使用 (98,99,101),不得使用左列任何一種情況之纖維索、帶,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 (1)已斷一股子索者。 (2)有顯著之損傷或腐蝕者。,不得以左列任何一種情況之吊鏈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1)延伸長度超過百分之五以上者。(

37、2)斷面直徑減少百分之十以上者。(3)有龜裂者。,不得以左列任何一種情況之吊掛之鋼索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1)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2)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3)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4)已扭結者。,(三)安全裝置。 1.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為防止與吊架或捲揚胴接觸撞,應有至少保持0.二五公尺距離之過捲預防裝置,如為直動式過捲預防裝置者,應保持五公尺以上距離;並於鋼索上作顯著標示或設警報裝置,以防止過度捲揚所引起之損傷。(91)。,2.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應裝置構造堅固平滑之門,並應有安全裝置(93)。3.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門慮有連鎖

38、裝置使搬器地板與樓板相差七五公分以上時,升降路出入口之門不能開啟(95)。4.對於升降機,應設置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剎車及其他安全裝置。說明:1.當升降機升至最頂層而無法停止繼續往上升時,積載車廂與捲揚裝置碰觸,其終點極限開關會自動使車廂停止。2.當升降機超載或其他異常致捲揚鋼所斷裂時,車廂失速墬落時,緊急剎車裝置會自動啟動挾軌器使車廂減速或停止。3.如車廂無法停止繼續向下滑至機坑時,其彈簧裝置使其緩衝,減低其危害等之其他裝置。,(一)高壓氣體之儲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1.儲存場所應有適當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易燃性物品(108-1,2)。2.盛裝容器和空容

39、器應分區放置,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108-3,4)。3.容器應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108-6)。4.毒性高壓氣體貯存處要置備除毒劑及適用之防毒面罩或呼吸防護具(110-1) 。5.具有腐蝕性之毒性氣體應充分換氣,保持通風良好(110-3)。,二、高壓氣體設備及容器,1.護蓋應旋緊,儘量使用專用手推車,溫度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107_1)2.以起重機搬運時不得直接用電磁鐵,吊鏈、繩子直接吊運(107_4)。3.載運可燃性氣體時,要置備減火器,載運毒性氣體時,應五備吸收劑、中和劑等除毒劑、防毒面具(107_7)。4.盛裝容器之載運車輛應有警戒標誌(107_8)。5.運

40、送中遇漏氣應給予適當處理。溫度異常高昇時,立即灑水冷卻,必時通知原製造廠協助處理(107_9,10),(二)高壓氣體容器之搬運,(三)毒性高壓氣體之使用(111) 1.非對該高壓氣體有實地瞭解之人員,不准進入。2.毒性氣體濃度不得超過容許濃度。3.置備充分及適用之防護具。4.使用毒性氣體場所保持通風良好。 (四)高壓氣體之廢棄 1.廢棄時應防止火災爆炸或中毒之危害。 註 : ( )內數字係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條文。,伍、車輛機械,一、起動、停止(116) (一)除非所有人員(有關人員除外)已遠離該機械,否則不得起動。(二)人員不得進入操作半徑內或附近有危險之度之場所。 (三)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

41、,應將原動機熄火、制動,並將吊斗等作業裝置置於地面。 二、構造安全 (一)車輛機械之煞車裝置、控制盤、排氣系統、傳動裝置、燈光、液壓等各項裝置應依交通有關法規規定辦理(114)。,車輛機械,(二)車輛系營建機械駕駛棚須有良好視線、適當之通風,容易上下車裝置前照燈具(119)。 三、安全設施(一)車輛系營建機械行駛於有岩石掉落危險之虞之場所,應設堅固頂蓬 (119-3)。(二)堆高機應設有後扶架,但貨物掉落不致危害勞工者,不在此限(124),(三)對於最大速率超過每小時十公里之車輛系營建機械,應於事前依相關作業場所之地質、地形等狀況,規定車輛行駛速率,並使勞工依該速率進行作業(117)。(四)對

42、於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時有因該機械翻落、表土崩塌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於事先調查該作業場所之地質、地形狀況等,決定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之種類及性能、行經路線、作業方法、整理工作場所等事項或採必要措施,並將行經路線、作業方法等事項告知作業勞工(120)(五)採自行行駛或以牽引拖曳將之裝卸於貨車等方式,運送車輛系營建機械時,如使用道板、填土等方式裝卸於車輛,應採取防止該車輛系營建機械之翻倒、翻落等危害之措施(122)。,四、高空工作車(一)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雇主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業,應依下列事項辦理1.除行駛於道路上外,應於事前依作業場所之狀況、高空工作車之種類、容量等訂定

43、包括作業方法之作業計畫,使作業勞工周知,並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2.除行駛於道路上外,為防止高空工作車之翻倒或翻落,危害勞工,應將其外伸撐座完全伸出,並採取防止地盤不均勻沉陷、路肩之崩塌等必要措施。,3.在工作台以外之處所操作工作台時,為使操作者與工作台上之勞工間之連絡正確,應規定統一指揮信號,並指定人員依該信號從事指揮作業等必要措施。4.不得搭載勞工。但乘坐席位及工作台,不在此限。5.不得超過高空工作車之積載荷重及能力。6.不得使高空工作車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但無危害勞工之虞時,不在此限。7.除工作台相對於地面作垂直上升或下降之高空工作車外,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業時,雇主應

44、使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上之勞工佩帶安全帶。,說明: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業,其災害原因與未落實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有關,故規定應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圖3-8,(二)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二: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之駕駛於離開駕駛座時,應使駕駛採取下列措施。但有勞工在工作台從事作業或將從事作業時,不在此限:1.將工作台下降至最低位置。2.採取預防高空工作車逸走之措施,如停止原動機並確實使用制動裝置制動等,以保持於穩定狀態。勞工在工作台從事作業或將從事作業時,前項駕駛離開駕駛座,雇主應使駕駛確實使用制動裝置制動等,以保持高空工作車於穩定狀態。,說明:1.高空工作車之駕駛於離開駕

45、駛座時,未將工作台下降至最低位置,如車輛逸走,工作台與其他物體碰撞或車輛翻倒。2.高空工作車之駕駛於離開駕駛座時,應停止原動機並確實使用制動裝置制動等,如發現重大工安事件,駕駛者有過失。,圖3-9,(三)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三:雇主採自行行駛或以牽引拖曳將之裝卸於貨車等方式,運送高空工作車時,如使用道板或利用填土等方式裝卸於車輛,為防止該高空工作車之翻倒或翻落等危害,應採取左列措施:1.裝卸時選擇於平坦堅固地點為之。2.使用道板時,應使用具有足夠長度、寬度及強度之道板,且應穩固固定該道板於適當之斜度。3.使用填土或臨時架台時,應確認具有足夠寬度、強度,並保持適當之斜度。,說明:

46、1.將高空工作車置於運搬車輛上,重心較高須選擇於平坦堅固地點為之。2.使用道板或臨時架台時,應考慮其安全性,確認足夠強度始得為之。,(四)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之四:雇主使勞工從事高空工作車之修理、工作台之裝設或拆卸作業時,應指定專人監督該項作業,並執行左列事項:1.決定作業步驟並指揮作業。2.監視作業中安全支柱、安全塊之使用狀況。說明:從事高空工作車之修理、工作台之裝設或拆卸作業時,使用安全支柱、安全塊是必要措施,故要求雇主應指定專人監督該項作業,以策安全。,圖3-10,(五)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五雇主使勞工於高空工作車升起之伸臂等下方從事修理、檢點等作業時,應使

47、從事該作業勞工使用安全支柱、安全塊等,以防止伸臂等之意外落下致危害勞工。說明:高空工作車升起之伸臂等下方從事修理、檢點等作業時,使用安全支柱、安全塊等,是必要措施。,(六)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之六高空工作車行駛時,除有工作台可操作行駛構造之高空工作車外,雇主不得使勞工搭載於該高空工作車之工作台上。但使該高空工作車行駛於平坦堅固之場所,並採取左列措施時,不在此限:1.規定一定之信號,並指定引導人員,依該信號引導高空工作車。2.於作業前,事先視作業時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之高度及伸臂長度等,規定適當之速率,並使駕駛人員依該規定速率行駛。,說明:1.高空工作車之工作台可操作行駛構造,勞工在

48、工作台時,該高空工作車可行駛,否則,該高空工作車不可行駛。2.工作台無勞工可操作行駛構造之高空工作車,除在平坦堅固之場所,且有人引導,視工作台之高度及伸臂長度等,規定適當之速率,並使駕駛人員依該規定速率行駛,不在此限。,(七)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七:高空工作車有工作台可操作行駛之構造者,於平坦堅固之場所以外之場所行駛時,雇主應採取左列措施:1.規定一定之信號,並指定引導人員,依該信號引導高空工作車。2.於作業前,事先視作業時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之高度及伸臂長度、作業場所之地形及地盤之狀態等,規定適當之速率,並使駕駛人員依該規定速率行駛。說明:本條規定在平坦堅固之場所行駛,應有人引導,視工作台之高度及伸臂長度等,規定適當之速率,並使駕駛人員依該規定速率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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