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升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公共服务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各级各类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下列单位不适用本办法:(一)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二)各类企业举办的不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单位;(三)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内的事业单位中有聘用合同、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现有在册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第四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结合单位性质、岗位特点,按照规定的权限、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