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乡村工匠培训和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培养乡村技能人才,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珠海乡村工匠,是指熟练掌握某一专门技术技能,具有工匠精神、精湛技能,在珠海市内从事生产制造、服务经营等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技能型劳动者。第三条【目标】通过财政补贴和政府扶持,评价认定一批珠海乡村工匠,培养一批乡村技能人才,引领广大乡村劳动者爱技能、学技能、传技能,以一技之长实现就业创业,促进本地传统产业、特色产业和现代产业发展,带动更多村民脱贫致富。第四条【职能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珠海乡村工匠评价规则制定、标准开发和珠海乡村工匠工作室认定等工作;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珠海乡村工匠培训和评价认定工作。第五条【培育措施】实施珠海乡村工匠培育计划,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委农办制定具体培育方案。培育方案应以乡村技能岗位从业人员为主,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实际操作能力为重点,营造有利于珠海乡村工匠脱颖而出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