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1月底前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第六条 考核内容以国家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文件、年度消防工作会议部署、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的消防工作责任书为依据,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三部分。第七条 考核工作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