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集美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2013355号)、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厦府办2015114号)、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厦金融办201620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厦府办2015182号)的认定标准,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第105号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与备案的我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合称“股权投资类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