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试行)序号 违法行为 量化标准行政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认定处罚种类及幅度1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危害后果不大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般处罚当事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