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保证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浙江科技大奖(一)已获得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浙江科技大奖的,如取得了新的科学技术重大突破、对我省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重大贡献,仍可被提名为浙江科技大奖候选人。(二)浙江科技大奖授予同一人或者团队最多不超过2次,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5年。(三)获过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视同获过浙江科技大奖,再次提名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5年。(四)已获得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浙江科技大奖的主要创新内容,不能再次用于提名省科学技术奖。二、省自然科学奖(一)省自然科学奖成果的完成人应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2.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或学说;3.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学术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二)省自然科学奖成果的完成单位应是完成人在完成科学技术研究时的工